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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亚生 文章来源:法制与新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3 
只要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而不像过去还要提交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这两项改革,虽然更简化,更人性化,但同时也给“合法骗婚一族”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不少人建议对男女结婚进行必要的约束,恢复到原来的“单位介绍结婚 ”模式,建立便于查询的个人婚姻诚信记录,从而减少“合法骗婚”情况的发生。
然而,南京大学一些民法专家认为,无论是恢复到原来的“单位介绍结婚”模式,还是建立婚姻诚信记录,均是一种倒退,是不可取的。因为婚姻的基础是感情、是自由。无条件地反对社会力量甚至双方家庭力量对婚姻自由的干涉是现代婚姻的基本价值取向,这和婚姻关系的法律性质相一致。一个人的婚姻是与公共利益无重大关联的个人私事,调整婚姻的法律属于私法范畴,私法在调整方式上和公法以及社会法是不同的,私法的调整方式以个人自行调节为主,追求“私权自治”。所以婚姻制度尊重个人的选择与权利自治,弱化公权干预为目标的改革无疑是正确的。如果法律对婚姻家庭过度介入,容易模糊法律与道德、思想与行为的界限,以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不但无法最终解决问题,反而降低法律及司法的权威。
专家说,汪洁究竟是自由离婚,还是职业骗婚,目前法律无法界定,因为汪洁登记婚姻证明的资料、证件都是真实的,她登记结婚是自由的,离婚也是自由的,法律无法去准确划定一份爱情终究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成熟”,也无法划分离婚几次就是骗婚,所以法律不能也无法对这种所谓的“合法骗婚”现象作出调整。这种婚姻风险只能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因为婚姻制度不是靠国家强制力支撑的制度,作为许多大龄男女,更应该清楚认识到这一点,不要只顾享受自由而忘了自由背后的风险。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家庭的安稳才有社会的安定,为了拥有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专家建议热恋中的男女一定要努力防范婚姻自由背后的风险,婚前尽可能用足够的时间来了解对方,不要为讨好对方,将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等资产随意登记在对方名下,从而让“合法骗婚者”阴谋得逞。如果万一碰到像“汪洁们”非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才愿结婚,那就与其签订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也可以附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若受赠方不履行义务则赠与方有权撤销赠与。如果赠与人附婚姻赠与条件,在赠与时明确约定有纪念意义的赠与物在离婚时应予以返还,那么,在离婚时,受赠人应自动返还赠与物。如果为此而发生纠纷,人民法院将会调解或判决义务人返还。 上一页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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