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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溪法院四法精心调解离婚案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纳溪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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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谢法官,你说他呀,已经改好了,不酗酒,不赌钱,也不打骂我了,现在还在地里捡绿豆呢!”8月5日,丰乐人民法庭办案途径丰乐镇某村张某家,顺便回访不久前在法庭调解和好的张某夫妇时,刘某一边让法官们进屋喝茶、乘凉,一边热情洋溢地说。 今年以来,纳溪区法院在办理离婚案件工作中,按照“多调慎判、力促和谐”的思路,又探索出新的调解四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今年1至7月,受理的281件离婚案件,已审结239件,其中判决53件,调结157件,撤诉29件,调解撤诉率为77.82%。无一矛盾激化案件和上访缠诉案件发生。 一、亲情法。 审判人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确定可参加调解的人员,如当事人亲属、朋友、领导、同事以及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等,并指导他们如何作调解工作,随后请他们到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双方当事人处在亲朋好友编织的情网中而接受调解。如在已有一个6岁男孩的李女士与王某的离婚案中,王某长期在外打工却不拿钱回家,且听人说有外遇,李女士不想与王某再过下去,遂提出离婚。庭审前,王某的父母劝说王某“不要东想西想”,六岁的儿子跪在李女士面前哭叫“不要离”,王某趁此主动向李女士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后经法官调解,李女士回心转意,同意和好。 二、缓和法。 有的离婚当事人在一起生活了几十年,也在一起打闹了几十年,双方矛盾由来已久,积怨较深,双方都觉得彼此在一起越过越没有意思,遂起诉离婚;有的结婚时间不长的年青当事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而一时冲动,遂起诉离婚。对这两种情况的案件,则采取缓和的办法,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适当地“拖一拖、凉一凉”后再进行有耐心的调解,就能收到很好的效果。半年前,该院在办理陈某诉刘某离婚案中,双方结婚才一月有余,却因生活琐事双方互不相让,且女方的弟弟参与其间,鼓动离婚。当时,双方各有十多二十来人到法院吵吵闹闹,都说要离婚,非立案不可。立案后,法官先是将他们带到审判庭,叫他们一是要冷静,二是要一个一个地发言,三是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事,其他人不得干预;接着,法官将双方当事人带到接待室,讲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如何处理好夫妻关系;最后,叫有所冷静的他们回去想一想,十日后再来。十日后双方欢天喜地到法庭,原告申请撤诉。 三、教育法。 通过庭审,审判人员在听取离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找出双方的矛盾所在,努力把握当事人的心理,适时地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庭审中,注意把依法审理与进行法制宣传、批评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注重引导当事人树立良好的婚姻观,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氛围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对实施家庭暴力者,除依法对实施暴力者进行批评教育外,还予以民事制裁。丰乐法庭不久前审结的刘某诉张某离婚案,张某不但赌博酗酒,而且夫权思想严重,经常打骂其妻。法庭对此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当庭赔礼道歉,并责令具结悔过,后才出现了文前所述的一幕。 四、疏导法。 有时离婚双方均对对方不满,双方又都不愿意坦诚相告,在这种情况下,将双方分开来分别做工作,了解其对对方不满究竟在哪里,要对方怎样做才肯让步,然后进行疏导。在胡某诉林某离婚案中,胡某以林某不孝敬公婆,要赶公婆出门,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闹打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提供了很多相关的证据。而林某认为胡某在外做生意有外遇,离婚后自己生活无来源,于是以死相要挟而不同意离婚。此前,法院已作出一次不准双方离婚的判决,如果再不准离婚,于法不合,且可能使矛盾激化。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从而使双方能心平气和地思考自己的婚姻和今后的打算。经过多次调解,终于使林某放弃以死相拼的念头,同意离婚,胡某也自愿多给财产和每月另给300元扶养费,从而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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