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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破产清算案件司法解释出台 终结“植物人公司”

作者:袁定波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8    

  债务人下落不明、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能否受理呢?受理后又该如何审理呢?实践中,这一直是让人民法院困惑的事儿。让人欣喜的是,8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司法解释将破解这个困局。
  “目前法院审理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中困惑的问题将迎刃而解,人民法院作为企业法人退市中的“清道夫”,对于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植物人公司”,可以也有必要通过司法程序终止其法人资格,彻底清理法人市场中的垃圾,这也是我们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根本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债务人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债权人亦有提起破产权
  企业法人已解散尚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在此特殊情形下,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呢?实践中,此时,债权人是有权还是无权提起申请一直存有众说纷纭。
  而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能以此情况下债权人无申请权为由,不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那么,作出这个规定的依据又有哪些呢?
  记者了解到,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于一般债务人而言,其破产申请权人为债务人、债权人和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而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企业破产法规定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但该规定并未排除债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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