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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容易离婚好难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台海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3    

结婚容易离婚好难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李昌明/文 沈威/图) 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等了四年,杨女士才成功离婚。近日,她拿到离婚判决书时说,如果四年前能够判决离婚,她可以少受四年的苦。

  的确,不用一上午,你就能把结婚证给办下来。 但婚后,两人感觉并不幸福,想离婚,却并不容易。近日记者调查发现,首次起诉离婚,当对方不同意离婚时,几乎全部被法院驳回。

  针对第一次起诉离婚难,有人支持,认为不能轻易离婚;也有人反对,认为如果婚姻不幸久拖无益。不幸的婚姻,该不该维持?该尽力去挽救婚姻,还是提倡离婚自由,让两个在一起并不幸福的人,趁早开始各自新的生活?

  窥案

  分居一年多还是离不成

  

  李生想离婚。他已经和老婆分居一年多了,但他还是离不了。近日,他起诉到同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驳回。

  今年31岁的李生结婚已经四年。五年前,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妻子刘女,谈恋爱几个月后就办理结婚登记了。婚后一年,他们生下了一个女儿。

  婚后,他们夫妻经常因一些琐事争吵,到最后,谁看谁都不顺眼。争吵多了,感情就淡了,李生说,从去年下半年至今,他们二人已经分居一年多时间。因此,李生认为,双方感情早已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因此,他要求离婚。李生希望,女儿能归自己抚养教育。

  虽然夫妻二人经常吵架,但是刘女仍然舍不得离婚。她向法官求情说,“夫妻感情尚好”,还不存在感情破裂的事实,不同意与李生离婚。

  在庭审中,李生一听到老婆说“夫妻感情尚好”,就反驳说,“哪里还有感情”。

  刚开始,法官想帮他们夫妻调解。但是,李生拒绝了,他只想离婚。

  不过,法院还是驳回了李生的离婚请求。法官认为,他们二人是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并且已生育一女儿,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产生隔阂。他们两人只要以家庭利益为重,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互相沟通,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因此,法官说,李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无独有偶,老婆赌博,还被公安机关抓了,林义忠觉得很没面子,为此非离婚不可。但是,近日同安区法院还是驳回了他的离婚请求。

  林义忠和赵美丽二人也是自由恋爱的,他们结婚已经12年了,有两个孩子,儿子五岁,女儿十岁。刚结婚时,夫妻感情尚好,但是,林义忠到柬埔寨打工后,两人感情渐渐发生变化。

  据林义忠说,从2005年开始,就因为赵美丽有赌博行为,导致夫妻发生矛盾。此后,两人经常吵架。今年8月20日,他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而赵美丽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最终还是不支持离婚。法官认为,他们双方系经自由恋爱结婚,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夫妻双方还是有希望和好的。

  调查

  第二次起诉就能离成?

  

  记者调查发现,当一方不同意离婚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成功率几乎是零。据了解,法官通常会建议调解或者驳回起诉,再给他们双方一个弥合的机会。

  但是,等到第一次起诉离婚半年后,当事人就可以第二次起诉离婚。这一次,法官支持离婚的可能性就比较大了。

  如温玉芳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去年她第一次起诉,也被驳回。今年9月份,她再次起诉,称丈夫脾气非常暴躁,经常动手殴打她。去年,法院驳回她的离婚诉求后,夫妻感情仍未能恢复,继续分居生活。现在,温玉芳还租住在同安一间简陋的小房间里,她说,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只能离婚。上个月,同安法院判决支持温玉芳离婚。

  据了解,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支持率较高。但是,也有例外的,如此前本报曾报道过“七旬老汉四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还有一起离婚官司,李女没有工作,害怕离婚后自己生活没有依靠,以“如果判决离婚就去死”为由拒绝离婚。这个案子,男方两次起诉离婚都被驳回。(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争鸣

  首次起诉离婚,该不该驳回?

  正方:不准离婚事出有因

  李昌明 (同安区法院法官):一些法官之所以对第一次离婚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主要是出于维护当事人家庭的稳定和促使当事人尽到家庭责任的目的。具体来说通常有四个原因:一是当事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二是当事人逃避相互扶养责任或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三是原告提交有关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充分;四是虽然调解无效,但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双方仍有可能和好的。反方:婚姻不幸久拖无益

  林志铭 (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首次起诉离婚通常被驳回,主要有两点原因,一是不愿意拆散姻缘的传统思维;二是判决不准离婚可能产生的风险较小。

  但是,我认为不幸的婚姻,久拖无益。第一次起诉离婚,如果一方态度坚决,调解无效,就应该支持离婚。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不能仅凭一方一厢情愿的主张,而必须是双方的合意,正如不能凭一方的单相思就认定婚姻关系有效一样;而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可以根据一方坚决的请求和调解无效的事实。婚姻破裂的原因很多,法律和司法解释也无法一一列举,判决离婚也不需要以一方有第三者或者有分居的事实为前提,本案双方如果经调解无效,则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从离婚自由的原则出发,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离婚自由”VS“婚姻责任”

  正方:离婚也不能不负责任

  李昌明:当前社会上离婚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是当事人出于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也不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离婚请求给予否定,对请求离婚者给予规劝,有助于双方重归于好,从而维护家庭稳定并促进社会和谐。

  不过,如果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或者当事人都同意离婚,或者不判决离婚明显会导致突发事件的,法官则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具体个案的实际情况判决准予离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害后果。反方:离婚自由高于婚姻责任

  林志铭:《婚姻法》立法中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是否破裂,这是当事人的主观标准,而不是是否在婚姻中已经尽到责任之类的客观标准,可见在《婚姻法》中,“离婚自由高于婚姻责任”。在审判实践中,考虑到一方需要扶养而判决不准离婚或许可以理解,但在大多数离婚案件中,男女双方都有一定经济能力,不会因离婚而生活无着落,这时尤其应当尊重一方的离婚意愿。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惩罚有婚外情的一方而判决不准离婚,这在近年报道的案例中时有所见,这其实无益于保护守法一方,可能只是徒然浪费双方的时间,而且导致婚外情公开化。

  专家说法

  离婚有自由,但不能想离就离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健雄:离婚自由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指导思想;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有条件的,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离婚请求就能离婚。

  夫妻之间朝夕相处,利益与共,时间长了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在矛盾尚可愈合的情况下,匆忙地解除夫妻关系于夫妻双方、子女利益都不利。所以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同时,法律对离婚自由做了适当的限制。只有当夫妻双方彼此不再相爱,维系婚姻的情感已经消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

  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在于,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当事人是第几次起诉离婚无关。只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便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也能得到法院支持;反之,如果感情尚未到达破裂的程度,无论是第几次起诉,法院都不会判决离婚。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往往比较冲动,被驳回的几率也因此较大。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上,一方面,法院应该尊重、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维护当事人的离婚自主权,避免因反对轻率离婚而限制、剥夺当事人的离婚权利;另一方面,法院还应兼顾社会利益及公平,防止当事人在获取婚姻的最大利益后又不承担任何责任,滥用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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