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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处徒刑在劳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的解答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3:03:22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

  你院秘文字第20号报告收悉。

  关于判处徒刑在劳改中的一般刑事罪犯,其配偶申请离婚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安部也有同样问题等待解决,并曾提出下列意见,向中央公安部和法制委员会请示:

  “一、凡判处五年以上徒刑的一切案犯,其配偶申请离婚时,法院得不征询被告(案犯)意见,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送达被告(案犯),如被告系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者,其判决书,可不送达。

  二、凡判处五年以下徒刑,而非反革命犯或刑事惯犯,且在本区境内执行劳改者,其配偶申请离婚,法院于判决前,得尽量通知被告(案犯)并征询其意见,作为判决的参考。

  三、凡判决离婚,涉及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费用以及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等问题,而被告又非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其财产又未宣告没收者,法院得就此事征询被告(案犯)意见,以求上述问题的妥当解决。

  四、法院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公安部门劳改领导机关应予以工作便利和协助。“

  中央公安部经与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函示中南公安部称:“……基本同意你们意见,惟以五年徒刑作为划分法院是否征询被告意见的基本标准一点,因缺乏明确的根据,可以先试行一个时期后再作确定。另关于离婚后的财产问题,除已经依法宣告没收者外,对于被告的一份财产,仍应予以保留,以上意见,请研究修正执行。”

  我们认为你院对于同一问题,在中央尚无明文规定前,也可以根据你区的具体情况并参照上面中央公安部意见暂予试行。

  至于通令各级劳改机关对于此类案件协助各级人民法院处理一节,我院已函请中央公安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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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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