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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朝鲜公民与中国人离婚案件及贩运鸦片案件的审判权问题的复函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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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个问题:朝鲜公民贩运鸦片,如其犯罪的行为地或结果地有一在中国,中国法院应予审判;如果全在朝鲜境内,中国法院自无权审判;这种无权审判的案件,如被告人在中国,朝鲜政府要求引渡,可通过外事机关办理。(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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