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制盛邦律师所律师•前一级检察官创办!•18年法律工作经验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1 15:10:35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3]20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生效日期】2004-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

[1] [2] [3] [4] 下一页

将文章分享到微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丈夫侵害妻子健康权,法院判赔万元婚内人身损害赔偿

    推荐阅读


    普宁人海南开地下钱庄 两年“转运”
    南都漫画勾犇 来自广东普宁的6人团伙,利用一家深圳投资公司做掩护,20家在海南注册的“空壳”公司……
    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地沟油”。(资料图片)本报记者潘之望……

    广东警方一晚破刑案747起 刑拘804人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打击刑事犯罪,是必须的,但应该依法办案,正确理解与实施法律,否则,非但没有起……
    足坛反赌一审宣判:陆俊获刑5年半 黄
    四大黑哨宣判结果出炉北京时间2月16日消息,今日上午中国足坛反腐案在丹东中院进行一审宣判,前足球……
    热门专题

    法律排行

    本周

    本月

    总榜

    推荐

    婚姻-读图
    离婚网QQ群联盟
    ·离婚网专业法律咨询群: 40326764
    ·广州离婚法律咨询群: 24198595
    ·离婚网律师联盟群(非律师勿加):64564670
    ·欢迎各地婚姻类QQ群加盟本站!
    ·客服QQ:434995529
    ·电邮:sofar8@163.com
    离婚法律知识导航

    婚姻 结婚 感情 法律 法律翻译 房产 财产 夫妻 股权 婚外情 协议书 第三者 外遇 感情破裂 子女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抚养费 离婚律师 请律师 律师咨询 情人 判决书 家庭暴力 转移财产 善意取得 伤害 网恋 司法 同居 损害赔偿 出轨 背叛 物业 离婚起诉 诈骗 证据 侦探 离婚协议书 重婚 抚养权 分手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武平律师华律网北京房产律师广东交通律师上海律师在线广西专业律师食在广州广东法律咨询
    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婚姻社区法律咨询企业法制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
    离婚网搜律网深圳律师网婚姻诊所佛山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湘ICP备11019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