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联系站长·网站地图·设为首页·申请VIP会员·离婚案件委托
广州离婚网   涉外离婚网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法律法规 >> 婚姻法律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结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婚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爱情、婚姻、家庭论坛发贴咨询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更多...
常用软件 WinRAR RealPlayer 腾讯QQ 迅雷 Media Player 千千静听 百度搜霸 王码五笔 PPLive 傲游 更多...
地方民政 北京 上海 海南 重庆 江苏 浙江 广西 广东 山东 湖南 四川 河北 河南 湖北 福建 香港 更多...

合作伙伴 >>>>>>本站PR=5,日IP>4000,请求首页链接的要求PR不低于5,日IP不低于5000

新娘大世界网39健康网上海离婚网楚盛律师网涉外离婚网广州离婚网爱人网丽人秀十月怀胎
广州信息网婚姻论坛深圳律师网好女人时尚网找法网广东律师网离婚网美好社区凤 网
广捷居法律网中法网学校中国法律网中国站长维权法律网广西律师在线网址百分百瘦身男女无性婚姻网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离婚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6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