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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轨婚变丈夫索赔无果 法院不认偷拍录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重庆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6    
    拿着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张强以为自己在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谁知法院不予主张。法院表示,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请求赔偿。而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昨天,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接到判决书后,向本报披露了此案背后的故事。

    神秘女人打来电话       

    2007年国庆前夕,远在广州的张强突然接到一个神秘女人的电话。

    那个女人在电话中说,他的妻子代莉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放下电话,张觉得有点纳闷。他和妻子在2002年从重庆长寿区到贵州遵义发展,妻子经营网吧。2006年底,妻子让他到广州打前站。主要是寻找项目,如果没有合适的项目就找点事情做。如果他在广州站稳脚跟,就把妻子也接过去。他们认识快10年了,夫妻感情基础应该算比较牢固。他有点不相信这个陌生女人的话。几经思考,他还是决定回贵州一趟。

    张强没有回家,而是请了个私家侦探。当年10月9日晚,张强、私家侦探和民警把一个比较魁梧的男人堵在家里。这个过程被私家侦探拍了下来。

    纪委给予警告处分

    婚姻破裂已成定局。2007年10月25日,张强起诉到遵义市汇川区法院。

    张强认为,妻子趁自己外出工作期间,公然把其他男人带回家居住,不仅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更让他们的夫妻感情遭受重创,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因为女方存在过错,按照婚姻法,应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并应赔偿损失。为此,他提出自己应分得80%的家产,女方赔偿5万元精神损失。

    张强还称,妻子的情夫王某是遵义某县级机关公务员,二人从2007年初开始非法同居。当地不少人说王某被单位警告处分,他的妻子、最初给张强打电话的那个神秘女人也出庭作证,称自己的丈夫与张妻是情人关系。为此,张强申请法院到政府去调取相关证据。

    法院根据申请,在该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调取了一份《关于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该处分决定称,王某在2007年6月至10月期间,与个体户代某(有夫之妇)在遵义市某小区、遵义皇冠大酒店多次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王身为共产党员,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0条,经研究决定,给予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决定自2007年11月5日起生效。

    法庭第二次开庭时,代莉的代理律师称《决定》并没有把代某的姓名写全,具体指向不明确,并不知道这个代某是谁。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与王某发生关系的就是代莉。

    法院不认偷拍录像

    一审开庭时,张强还说,2007年6月就有人给他通风报信,说妻子与其他男人有染。为证明妻子有过错,张强举示了私家侦探偷拍的3张照片,和从他家床下把“第三者”揪出来的DV录像,以及与妻子通话的录音光盘。

    他认为,照片中的两人衣着比较随便,超过了正常男女交往的界限。而且,从照片和DV上都可以看出,两人是在晚上孤男寡女共处张家,而且家里没有其他人,两人也都是各自有家,也不是同一单位的同事。何况,一个大男人为何在晚上躲在别人家的床底下?从证据上,这些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链条,证明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从人们思维的常理看,二人就是情人关系。

    代莉看完3张照片说,照片很模糊,不能说明任何问题。只能说屋里有一男一女,并不能证明她与其他男人有非法同居关系。而且这样的照片到处都能拍到,即便她和其他男子在一起,也不能说明她有过错。

    代莉的律师称,录音、录像、照片全是非法证据,录制、拍摄时没有征得代莉同意。而且,录像、照片影像模糊,根本看不清楚是谁,不能证明代莉与他人有非法同居关系。

    对这些影像证据,遵义市汇川区法院在判决时认为,录音、录像证据是偷录,未经当事人许可,来源不合法,法院不予认可。但从照片、纪委的处分决定和王某的妻子出庭作证的情况看,代莉确实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出轨后财产仍平分

    分割财产时,双方在庭上以竞价方式来决定财产的归属,并决定,得财产的一方给对方经济补偿。竞价结果是,他们的两套房屋73万元,轿车4万元,网吧50万元。

    这些财产该怎么分?张强举示大量的证据,目的就是想让有过错的妻子少分家产。但汇川区法院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代莉虽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但该过错并不是决定财产分配的因素。所以,法院对家产进行平均分割,对张强多分的要求不支持。

    同时,对张强提出赔偿5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才应赔偿。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张强的证据不能证明代莉有法律规定的与他人的同居事实,所以不主张赔偿请求。为此,法院在一审判决两人离婚的同时,判张强分得两套房屋,补偿47万余元给代莉。代莉分得网吧和轿车,补偿27万余元给张。孩子由代莉抚养

    去年12月中旬一审判决后,张强不服,向遵义市中级法院上诉。

    他的代理律师陈昊称,纪委处分决定认定了两人4个月的不正当两性关系,王某的妻子也称,从2007年初开始,一到周末,丈夫、代莉二人就到遵义共同居住。从时间上看,已经构成长期、持续的关系。而“共同居住”,是指双方在一起居住。从居住地点来看,二人居住在代的家里,应认定为同居

    遵义市中级法院认为,张强的证据只能证明代莉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出轨事实,而不能证明同居事实。为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罗彬)

    嘉宾感言

    离婚案没有胜诉方


    人生如戏。因律师职业使然,让我时不时地要深度介入到别人的生活中去,目睹一幕幕人生悲喜剧。其中,离婚诉讼中的爱恨情仇、法理纠缠,每每让我唏嘘不已。

    离婚涉及的问题主要有婚姻关系是否解除、财产如何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是双方的感情出了严重的问题,协议离婚不成,才起诉到法院。即使法院判决不解除,都很难使双方回到原有的正常轨道。财产的分割、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在婚姻关系解除的背景下进行的,因此会凸现太多的非理性和冤冤相报。

    比如对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法律规定抚养权的最高原则应该是“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可是,因为法院不愿或者较难了解孩子成长的经历和意愿,对孩子的争夺有时成了报复对方的一种手段,抚养权的判定也成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永远的痛。

    如果说父母有承受婚姻破裂的义务和能力,那么谁来为孩子破碎的心疗伤?

    离婚案件里,没有胜诉方。

    相关法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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