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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媳离婚请公婆作证丈夫外遇 | |
作者:殷文静等 文章来源:江南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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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有外遇,气得媳妇闹着要离婚,公公婆婆不但没有庇护儿子,反而在法庭上替儿媳作证。日前,如皋法院磨头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官司。 如皋市吴窑镇33岁的梅女士1994年12月经人介绍与东先生相识,1995年4月登记结婚,1996年1月生一女玲玲。 婚后一段时间内,妻子贤惠,丈夫勤劳,小日子过得还算安稳、滋润。谁知2004年以后,东先生擅自外出,长期不归。梅女士忍无可忍,于今年3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东先生的婚姻关系。被告东某未答辩。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梅女士请自己的公婆出庭作证。在6月6日的庭审中,东先生的父母当庭对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发生矛盾的原因及责任进行了详尽的陈述,两位老人对其子擅自外出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并在外面与一女性同居的行为深恶痛绝,一致认为其子东先生应对夫妻关系恶化负全部责任,媳妇梅女士无过错。合议庭认真听取二老的证词,考虑过错责任及夫妻关系的现状,依法认定梅女士与东先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当庭作出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的判决。6月12日,法官来到梅女士家中送达时,邻居们对二老出庭为儿媳作证的行为表示理解。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吴律师:离婚诉讼过程中,男方的父母出庭作证,证明自己的儿子对夫妻关系破裂负有一定的责任,其证据效力,不会因为证人与被证明对象的特殊关系而导致该证据的效力高于其他诉讼证据,法院对该证据,依然是要依法进行审查、质证和认定的。因此,法院对于该案中出现的这一具有特殊关系的证据,并没有以超越证据规则的处理方式来处理,而是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处理和甄别,依法进行认定。(文中人名系化名) 记者 殷文静 通讯员 许夕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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