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体版 ·联系站长·网站地图·设为首页·申请VIP会员·离婚案件委托
广州离婚网   涉外离婚网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婚姻知识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单方接收送养女 夫妻离婚责自担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3    
  夫妻一方自行决定共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是否必须要共同承担呢?4月14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案件对涉及此类的问题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原告张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接收他人送养的小孩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张某与被告乔某于2000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但婚后一直未有生育,双方常常发生矛盾。2002年年初,乔某外出打工。同年8月,张某在没有与乔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收他人丢放在其自家门口的女孩,并一直抚养,但之后,张某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2003年3月17日,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乔某离婚。

  庭审中,乔某对张某要求离婚表示同意,但认为张某自行接收小孩,未征得其同意,其对小孩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女孩的行为因未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被告乔某对此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认可。因此,原告张某应对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女孩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婚姻和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

  点评:本案中处理的难点是,原告张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行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性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有人认为,张某这种行为的性质应当是形成收养关系,也有人认为应当是一种寄养关系。所谓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收养关系依法成立时,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的要件,收养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面是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收养是涉及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这三类民事主体各自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对收养人而言,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夫妻双方同意,收养人还必须是自愿收养。另一方面,当事人还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收养也不同于寄养。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被寄养人和受托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从本案案情看,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小孩的行为,不符合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收养关系不能成立;也不符合寄养的特征。因此,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否则,对另一方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乔某对原告张某单方接收他人子女的行为,事前不清楚,事后也未认可,且张某的这种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乔某没有法律效力。基于此,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张某应当对其单方接收他人送养的子女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正确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站资讯无法保证时效性与全面性,不构成任何法律处理意见
有问题请联系本站律师,E-mail:sofar8#163.com
或直接到本站爱情、婚姻、家庭论坛发贴咨询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更多...
常用软件 WinRAR RealPlayer 腾讯QQ 迅雷 Media Player 千千静听 百度搜霸 王码五笔 PPLive 傲游 更多...
地方民政 北京 上海 海南 重庆 江苏 浙江 广西 广东 山东 湖南 四川 河北 河南 湖北 福建 香港 更多...

合作伙伴 >>>>>>本站PR=5,日IP>4000,请求首页链接的要求PR不低于5,日IP不低于5000

新娘大世界网39健康网上海离婚网楚盛律师网涉外离婚网广州离婚网爱人网丽人秀十月怀胎
广州信息网婚姻论坛深圳律师网好女人时尚网找法网广东律师网离婚网美好社区凤 网
广捷居法律网中法网学校中国法律网中国站长维权法律网广西律师在线网址百分百瘦身男女无性婚姻网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离婚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05006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