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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的婚姻报复
作者:王学堂    文章来源:东方法眼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    

  据法新社2008年3月23日报道,法国总统萨科齐的前妻塞西莉亚,在纽约洛克菲勒中心65层的酒吧“彩虹房”举行了结婚仪式,约150人出席了她与在摩洛哥出生的理查德·阿蒂亚斯的豪华婚礼。塞西莉亚和这位第三任丈夫乘坐黑色豪华轿车到达婚礼现场,尾随而至的是一批猎奇的狗仔队。进入会场的来宾,男性穿黑色礼服,打黑色领结;女性则披着裘皮外套,穿着晚礼服。

  总统前妻的高调再婚据说是因为在一个月前,萨科齐在巴黎爱丽舍宫与相识不久的意大利歌手兼模特布鲁尼完婚,而此时距萨科齐和塞西莉亚宣布离婚只有5个月。报道援引新娘朋友的话说,塞西莉亚认为萨科齐迅速与比她小十岁的女子结婚,无异于打了她一记耳光,因此外界普遍认为她与阿蒂亚斯的结合是对萨科齐的“报复”。

  呵呵,女性的婚姻报复!

  其实,女性以婚姻来报复前夫,不独在法国独有,中国也有。《红楼梦》中金陵十二钗之一的秦可卿,贾蓉之妻。她是营缮司郎中秦邦业从养生堂抱养的女儿,小名可儿,大名兼美。她长得袅娜纤巧,性格风流,行事又温柔和平,深得贾母等人的欢心。但公公贾珍与她关系暧昧,最终导致她早亡。

  我看八卦书,有一个故事,一位女子贤惠无比,可惜丈夫喜欢拈花惹草,还好,她的公公(婆婆已亡)坚决支持她。可惜,这一公一媳两个弱势群体怎么能挽回那颗执意要离去的无情之心?

  于是,两人最终离婚,婚生子归儿媳,儿子落了个净身出门。

  生活总是像开玩笑。就在公公对儿媳的同情之中,同情转化成了爱情,变成了翁媳恋!光是恋爱还不行,儿媳妇还要正式登记结婚。公公就不乐意了。这事怎么说呢?儿媳妇成了媳妇,俗话叫扒灰,这还不算,那孙子岂不成了儿子,爷爷成了爸爸,这个家庭成员之间怎么称呼都拗口!

  据我看那篇文章,说这个儿媳妇是对前老公的报复,你不要我当媳妇,我就给你当妈!

  可惜,上述故事没有找到出处。不过,现实生活中翁媳恋确实存在。

  据中央电视台2005年8月13日法治频道道德观察《啼笑姻缘》一节目报道,江苏省高邮市一丧偶老翁与离异的昔日儿媳登记结婚。对此,群众议论纷纷,而法律专家也各有不同见解(http://www.cctv.com/program/ddgc/20050819/102219.shtml)。

  我认为并无不妥。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的结婚条件有六: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4.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5.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婚后尚未治愈的,禁止结婚;6.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我国婚姻法还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旁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即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禁止结婚。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缘与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辈份不同的伯、叔与侄女侄子、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2)同源于祖父母、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同源于外祖父母、辈份相同的舅表、姨表兄弟姐妹之间禁止结婚。

  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直系姻亲是指公公与儿媳、岳母与女婿,继父与继女,继母与继子。

  其实,这个问题应当说在我国已有先例。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1953年7月14日(53)法司普民字12/989号函复同意的《关于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等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没有婚姻关系存在的‘公公与媳妇’‘继母与儿子’‘叔母与侄’‘子与父妾’‘女婿与岳母’‘养子与养母’‘养女与养父’等可否结婚”,“婚姻法对于这些人之间虽无禁止结婚的明文规定,为了照顾群众影响,以及防止群众思想不通,因而引起意外事件的发生,最好尽量说服他们不要结婚;但如果双方态度坚决,经说服无效时,为免发生意外,当地政府也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劝令他们迁居等)”。“对于这些个别特殊问题,你院并嘱所属法院可多根据实际情况就地加以具体处理。特别是要照顾群众的影响。一般不需作统一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是建国后对此问题的惟一处理意见,旁系姻亲只要他们之间没有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则应准予结婚。

  可见,我们53年的最高法院就已较为妥善的处理了这类问题,就是资料所限,不知为何当时是最高法院管这事。可见,那里的法院权力比现在要大的多!

  我注意到有观点认为,翁媳之间虽无血缘关系,不产生遗传学的后果,但从传统习惯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看,他们之间是应禁止结婚的,旁系姻亲间的通婚可不予禁止。这种道德应当讲是高尚的,但道德是最高层次的法律,而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因此两者应有明确界线。也有观点认为,直系姻亲间禁止结婚,西方国家普遍有此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丹麦、瑞士、墨西哥、秘鲁、比利时以及美国的9个州有此规定。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疏漏之处。对此,笔者认为有一定道理,毕竟我们每个人不都是生活在真空中,这样的立法规定对当事人有利对我们旁观者也无害。但是,为什么最高法院53年已经注意到的问题,婚姻法修改时没有涉及。分析原因或许有二,一是这个问题没有纳入立法者的视线;二是立法者采取了宽容的态度,给这种恋情以成长空间。个人认为后者更能说得通。

  不过,这种恋爱确实有不少问题,特别是有子女的情况下,相信也不会是多数人的选择。女性的婚姻报复,很可怕!

  东方法眼原创,本文网址: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h/200803/200803310847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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