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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感情结束后的一道疤
作者:李修蛟    文章来源:人之初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4    

一、
阿东是某房地产公司的员工,经过几年的努力拼搏,积累了一点钱。他最大的心愿就是与自己热恋多年的女友阿莲结婚。他通过优惠价,独自出资购买了本公司一套房子。有了房子,他可以名正言顺地向阿莲求婚了。然而阿莲说,要结婚可以,阿东必须在商品房买卖契约上加上她的名字。为了结婚,阿东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然而,半年没到,两人因性格不合,难以相处,阿莲要求分手。阿东答应了分手,但要求阿莲除去房屋买卖契约上的签名。这下阿莲不干了,要求阿东按房价的一半给她,作为分手费。阿东无奈之下只好将昔日女友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在本案审理时,双方的婚约已解除但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此时阿东有权撤销该赠与。所以法院准予阿东撤销赠与,由其独自享有要求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权。
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阿东独自购置房产,在购房契约上添加阿莲的名字,形成赠与合同关系,双方的目的是结婚,应视为是附加条件的赠与行为。现双方分手没有结婚,因所附加的条件已不存在,赠与也就不成立了。而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因房子产权未登记在两人名下,表明财产的权利未实际转移,因为双方的婚约已取消,阿东赠与的目的落空,在双方没有人身或财产关系的情况下,如判决房子由两人共有,既有违公平原则,也与共有的制度立法本意不符。

二、
与阿东相比,阿强与女友分手时的结果就惨了。
前段时间,阿强向相恋多年的阿梅求婚,阿梅提出以她的名义买一套商品房作为先决条件。阿梅说,要相信爱情,相信两人会最后走在一起的,就算真的不幸分手了,她也不会占他一分财产,房子归还给阿强。阿强听阿梅这样说,也放心了,就出资并以阿梅的名义,一次性付款近五十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子,办理了产权证,并花了五六万元装修,正准备与阿梅办喜事呢。
但事与愿违,阿强买房买房后,阿梅却一再以两人要加深了解为由,迟迟不去办理结婚手续。这一拖,最后的结局却是分手,真是让阿强心灰意冷,然而令阿强万万没有想到的是,阿梅不同意把他出资购买的房子归还阿强。
律师点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表现形式是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本案中的房子虽然是阿强出资购买,但现在产权登记在阿梅名下,表面的形式证明房子的所有权是阿梅的。如果阿强能够证明房子是附结婚条件而赠与给阿梅的,那么阿强就要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该房如果在她不与之结婚的情况下,阿强有权要回房屋。然而他们二人对此的约定是口头约定,如阿梅否认,阿强就很难证实附条件的赠与的存在。即使可以证明购房款是阿强支付的,由于房子权属已登记在阿梅名下,赠与的财产已实际转移,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要回房子是非常困难的了。


已与女友同居了一段时间的阿坚最近犯难了。和女友小兰恋爱加同居,时间已四五年了,自己年纪也直奔三十而去。然而由于工作业绩不佳,阿坚与小兰的收入,一起积累了这些年,也不够买房。阿坚父母是开工厂的,资金雄厚,又很希望小兰早日与阿坚结婚,于是在阿坚与小兰结婚前,出资三十万元在市郊买了一套两居室给阿坚和小兰,在双方父母、亲朋友好友的见证下,说明是给阿坚和小兰结婚用的房子。阿坚装修好后,很快就与小兰结婚了。
一年后,儿了呱呱坠地,阿坚小兰就成了三口之家, 原来的两居室显得不够住了,加之阿坚在市里上班,每天从市郊坐车上班很累。于是阿坚父母又在市里为阿坚和小兰出资五十万,购买了一套三居室。阿坚一家三口就搬到市里居住了。
小日子没过多久,小兰对阿坚的不上进就不满意了。阿坚因能力问题失去了工作,整天赌博,夜不归宿,最后两人终于到了离婚的地步。两人对离婚和小孩的抚养都没有不同意见,却对由阿坚父母出资的房子如何分割,争执不下。小兰主张由两人平分,阿坚则认为钱是父母出的,是父母的房产,不能分割。小兰无奈,一纸诉状把阿坚告上法庭,要求平分这两套房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两套房子,均应视为阿坚父母对阿坚和小兰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市效的两居室房子,是阿坚父母在婚前出资为双方购买的,因阿坚与小兰此时尚未结婚,本应视为对阿坚的个人赠与,但是在购买此房时,在双方父母、亲朋友好友的见证下,阿坚父母说明是给阿坚和小兰结婚用的房子,说明阿坚父母是明确表示赠与给双方的。市里的房子,由于阿坚和小兰已结婚,阿坚父母在为阿坚购买此房时,又未说明只赠与阿坚一人,则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基于此,法院认定两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阿坚与小兰平均分割,是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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