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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关爱未成年儿童

作者:易青洪    文章来源:中国法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6    

    父母是人生的第一任老师,一个和谐、良好的家庭能够让青少年体会到亲情可贵,增强他们对社会的信任。如果家庭结构破裂,父母感情破裂、婚姻失败、家庭失和,以致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使子女得不到正常的父爱和母爱,青少年的心灵将遭到致命的打击。他们目睹了父母是如何从恩爱走向陌路,从而怀疑人间的真情,觉得世界是如此的不可靠,人与人之间如此的不值得信任,很难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有些甚至走向违法犯罪,更不能形成健康的人格。

    从另一方面来说个人发展很难离开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失败在于其教育功能的不健全或丧失,难于担负起对青少年的初次社会化责任。家庭对每个人来说,是人生起点。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由于青少年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且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父母的不良行为,很多时候会给子女以不良的影响。所以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儿童的抚养问题时,法官应注重关爱未成年儿童,使其相对有一个良好的榜样。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双方已不能同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对子女监护权的行使及其他权利义务在履行方式上会有所变化。由于我国的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离婚时父母双方争要独生子女随其生活的情况也增多。但有些争要孩子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是想在日后割断另一方和孩子的关系,单方行使子女监护权。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些父母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离婚时考虑问题不是以子女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父母利益为本位。为使父母本人今后再婚更容易或生活更舒适,视子女为包袱,出现了离婚时有的父母双方相互推诿均不要子女随其生活,或有的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父母一方坚决不要子女随其生活等推卸抚养、监护子女责任的情况。这些是我国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离婚司法实践中,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依父母协商决定亲权由父母一方单独或双方共同行使。如果父母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根据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在父母双方均想行使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且双方情况大体相同适合行使监护权时。法官应考虑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知识、职业以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使其身心健康成长。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应考虑子女当前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等,以有利于未成年儿童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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