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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毕志荣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5 
在夫妻离婚的过程中,债务问题和财产问题一样的复杂,涉及到的利益群体也比较多,各方当事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也成为离婚过程中关键的问题,现就做以下的一些分析,和大家一起交流
1、应防止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
实践中,经常有离婚中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形,离婚过程夫妻另一方应注意收集以下的证据:(1)证明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或一方在举债后另一方不知情,也没有追认过。但实践中这样的证据比较难举,最好是在在夫妻生活过程中共同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凡是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举的较大债务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留下书面的字据,否则为个人债务,但这样的约定需要观念上的转变,但可以有效的避免夫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损害一方利益的行为。(2)如果在离婚过程中没能找到有效的证据推翻一方和第三方恶意串通,故意制造债务,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行为,那也不要轻易的放弃,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存在上述行为,另一方可以在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要求重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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