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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人身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2:27

  夫妻关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指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结为配偶的特殊人际关系。合法性是夫妻关系的前提。在我国夫妻关系主要体现为一夫一妻制下夫与妻之间的关系,而所谓夫妻人身关系,是指与夫妻人格和身份相关而不具有直接经济因素的权利义务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在以下原则中予以体现: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反对家庭暴力原则;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计划生育原则。

  以上原则所折射的主要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

  首先,夫妻有同居与忠实义务。《婚姻法》第三、四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居义务,从一般意义上理解,除了婚姻住所的共同之外,还包括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生活义务等等。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

  其次,夫妻有独立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夫妻双方有自由权。自由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实质性内容。《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市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婚姻法》中设立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在世界婚姻立法中也是少有的,这与我国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有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妇女而言,生育亦是其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在婚姻家庭实务中常有女方为维持稳定的工作环境,在事业上获得升迁及发展,或是为保持体形而放弃生育或要求推迟生育,而与男方发生矛盾,甚至不惜放弃婚姻。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妇女应理性认知生育与事业的关系、生育与爱情的关系;另一方面,男女双方在婚前应尽量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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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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