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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协议断绝关系 赡养义务仍需履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02:41

  因为和生病的母亲产生矛盾,彭顺和母亲达成协议,一次性给付母亲医疗费等共3000元,从此双方脱离母子关系。后母亲因为需要继续治病,将儿子告上了法庭,要求儿子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日前,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陈英今年81岁,共有五个子女。近年来,陈英由于身患冠心病等多种病症,因医疗费问题与其大儿子彭顺多次发生矛盾。2005年10月13日,陈英与彭顺达成书面协议:彭顺一次性给付陈英医疗费等共3000元,双方从此脱离母子关系,陈英以后的生活费、医疗费及生老病死等均与彭顺不再有任何关系。彭顺当场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陈英。

  2006年6月9日,陈英以与彭顺所达成的协议违背其真实意思、自己现需医疗费太高为由,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要求被告彭顺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而彭顺则认为,双方既然达成书面协议,自己就已经与陈英脱离了母子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原、被告的母子关系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血缘关系是不能因当事人的协议而断绝的,因此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是无效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的3000元费用如果不能满足原告今后的生活所需,被告仍应继续承担赡养义务。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所达成的脱离母子关系的协议无效,被告彭顺应当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中国法院网·姚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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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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