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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何主要内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的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一般应作如下处理:

    一、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五年以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的职工;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公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一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承租公房,婚后合并调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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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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