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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修改后的适用问题——全国法院婚姻法适用研讨会综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5:46

家庭行为的惩治力度。当然,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如何理解,也是仁智各见。较为一致的观点是,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的赔偿;而且因夫妻财产制中有了个人所有财产的规定,所以,对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无论是否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均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可独立成诉,对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行为,只有在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而且应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请求,不能单独提起,只有这样才既方便诉讼,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对第四十七条“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提起诉讼的时效应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而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代表们还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婚姻家庭问题和关于如何适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因修改后的婚姻法实施时间不久,尚有许多问题没有出现,这只能有待于在今后的司法实践和调研工作中去发现和作深入研究,目前只能就现有的问题进行研讨,为下一步即将进行的司法解释工作做一些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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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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