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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走无音讯丈夫无奈离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7:19

  晨报讯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近年来出现一种新情况:即夫妻间产生矛盾后,采取离家出走的方式回避矛盾。因长时间找不到出走的一方,另一方只好提起离婚诉讼。法官认为:逃避矛盾离家出走,是一种极不负责的行为,同时也放弃了法律权利。
  
  现年27岁的夏娟化名,1999年8月与大自己8岁的方先生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错。此后因夏娟下岗心情郁闷,夫妻间常有摩擦,矛盾逐渐加大。2002年4月2日,夏娟离开家后音信全无。方先生于今年春节前将妻子告上鼓楼法院,要求与其离婚,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向被告夏娟合法传唤,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能采取正确途径解决夫妻间存在的矛盾,而是以出走相摆脱,长期未尽为人之妇、为人之母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原告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要求被告承担儿子抚育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今年1月30日就此案作出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与上述案件不同的是,下面一起类似的案件是,妻子起诉离家出走的丈夫而要求离婚的。现年36岁的杨娜化名与丈夫陈先生1993年12月正式登记结婚。后来夫妻间因经济收入差距拉大而产生矛盾。去年9月7日丈夫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消息。前不久,杨娜将丈夫告上鼓楼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儿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负担300元抚养费,儿子的教育等费用一人承担一半。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条款,于2月11日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杨娜的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点评
  
  鼓楼法院民一庭法官戎建生认为:夫妻间出现一些矛盾是正常的,矛盾出现后双方都应本着对婚姻和家庭负责的态度;即使矛盾到不可缓和的余地,亦应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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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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