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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场搞定”好不好 各方激辩婚姻登记条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38:18

  正方:离婚自由是人性化体现
  
  反方:婚姻不仅仅是个人的事
  
  从2003年10月1日起,
  
  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开始施行。新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如果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只要带上户口簿、身份证(上海市民还需要带上社保卡)、离婚协议书,每人两张近期免冠照片,亲自到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就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审查期”,也就是过去的“缓冲期”,正式从协议离婚程序中消失了。
  
  “离婚”成为又一个热门话题。10月1日到4日,上海市共有50对夫妻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成都市各区市县民政婚姻登记处仅10月3日一天就办理了117对协议离婚。在国庆长假的7天里,北京市海淀区共有56对夫妻“劳燕分飞”。
  
  离婚方便了,是社会文明的进步还是退步?是否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外滩画报采访了几对正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离婚手续的当事人,并征求了一些专家们的意见、观点。
  
  “缓冲期”是否多余
  
  徐安琪:新条例不会让人轻率离婚
  
  (徐安琪,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婚姻研究专家,研究员)
  
  取消“审查期”是人性化的体现,为什么不让不幸的人早点解脱呢?绝大多数人之所以下决心离婚,必然是经历了常人所不知的痛苦,不幸的婚姻令他们“度日如年”,作为婚姻登记部门,完全没有必要再用这种惩罚式的管理办法迫使他们继续去承受痛苦。
  
  虽然新的离婚程序对个别头脑发热,轻率离婚的人来说,没有了障碍,他们可能因此迅速离婚了,但是这种人毕竟是个案,不能因此断言新条例施行了,就会有人更加轻率地离婚。这是没有根据的推论。
  
  沈永峰:没有必要再给当事人设置任何障碍
  
  (沈永峰,中国离婚网法律咨询上海站站长,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离婚程序中的第一步程序就是调解“和”,调解无效,才调解“离”。我在法院民事庭受理的离婚案件约占了所有民事纠纷的50-60%,离婚案中大约有近30%的经过调解和好、撤诉。
  
  诉讼离婚是因为当事双方在离不离婚问题或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上存有争议,所以必须要先调解。而协议离婚是双方没有不同意见了,行政部门根本就没有必要给当事人再设置任何障碍。新条例规定取消审查期是顺理成章的。
  
  孙时进:应该考虑地区差异
  
  (孙时进,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上海市心理学会副会长)
  
  新条例的施行,说明外力对离婚的限制越来越少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政策更加以人为本的一种体现,是从过去的“人为控制”转变为“自己作主、自己承担”。过去虽然有一个月的调解期,但是也未必就起到了好的作用。总体上看,这是一个好的变化。
  
  但是婚姻问题是与社会的各个要素紧密相联的,不是光考虑人性就可以了。中国国情比较复杂,各地区差异很大,男女地位在不同的地区也有很大不同。尽管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结束得越快越好,但是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在离婚中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妇女和儿童,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现在离婚这么容易,确实会给欠发达地区的妇女、儿童保护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我觉得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应该根据地区发展的实际情况而有所区别。
  
  巫昌祯:适当的“缓冲期”是必要的
  
  (巫昌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
  
  如果婚姻已经到了不能维持的地步,那就是“死亡婚姻”,就不应该强迫维持。过去我们说“愿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在改成说“愿眷属都是有情人”。
  
  过去,我们国家对于婚姻确实管得挺多,也因此造成不少悲剧。但是我对“当场搞定”还是持质疑态度。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审查期”是一个月之内,各地审查期不完全一样,大部分地区是一个月左右。其实,一个月的时间已经不算长了。英国的夫妻从正式提出离婚开始,还必须要有两年的分居期才能够离婚。而我们现在一提就能够离,是不是太快了点?如果嫌一个月太长,那一周也行啊,适当的“缓冲期”还是必要的。
  
  李明舜:“当场离婚”过于轻率
  
  (李明舜,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教授)
  
  虽然一个月的“缓冲期”对离婚双方可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但是即办即离也是不合适的。离婚是人生的大事,而且离婚的双方心态比较复杂,需要一定时间去冷静思考,尤其是在最后阶段。
  
  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过去都有调解程序,而且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国外也有不少法律学家到中国来学习“调解”经验。可是这次颁布的新条例却使协议离婚“一步到位”,取消了“调解”。政府想体现“人性化”,但恐怕过于“简单化”了。完全不顾及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会对婚姻观念造成冲击。
  
  离婚率会不会因此升高
  
  巫昌祯:新条例不会影响离婚率
  
  现在大家对国庆期间离婚人数比较关注,我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太紧张了。短期内可能会有一定的上涨,这是因为有不少本来要在上半年离婚的人通过媒体知道了10月1日起离婚手续更简便了,专门拖延到国庆来办的。不能理解成是这个新条例的施行促使了他们离婚。所以,新条例的施行应该不会影响离婚率。
  
  徐安琪:手续简化不会导致离婚率大幅上升
  
  从我最近几年的研究结果看来,上海的离婚率是在下降的,1999年曾经出现过一个最高峰,这两年其实降下来了。
  
  有人担心新条例简化了离婚手续会导致离婚率大幅上升,我认为不会。首先,中国的文化背景毕竟和西方国家不同;其次,绝大多数夫妻还是理智的,离婚牵涉到财产、子女等很多大问题,夫妻双方都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离婚,哪里会因为手续简化了就去离婚呢?
  
  李明舜:可能会造成轻率离婚
  
  新《婚姻登记条例》关于离婚登记的规定,我个人认为对如何防止轻率离婚考虑不充分,不过现在就说它会造成离婚率的升高也还为时过早。从目前的情况看,是正常的,但是如果一两个月过去之后,离婚人数仍然持续增加的话,我们就有必要思考是不是由于离婚手续过于简单了造成人们对于离婚的轻率。
  
  新条例是否会影响
  
  社会稳定
  
  巫昌祯:不离婚,也未必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结婚自由,离婚自由,这才构成婚姻自由。人们对离婚现象的担忧主要是考虑到孩子的抚养教育问题,对于不幸的婚姻来说,即便不离婚,也未必能够给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成长环境。
  
  但是离婚后子女教育问题值得关注。夫妻决定离婚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妥善处理好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
  
  孙时进:离婚未必使单亲子女更易犯罪
  
  过去我们总担心离婚会造成单亲子女犯罪率升高,但是从美国的经验看来,其实很多问题未必有我们起初假想的那么严重。美国前总统克林顿这一代不少都是单亲子女,但他们也没有人们原先想象的那么糟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离婚的人确实比过去多了,这也是正常的。凡事有利有弊,离婚的人多了,外界对于离婚者的理解就会增加,歧视会相应减少,孩子们的压力和自卑感也会减少。人有自我调节的能力,现在美国的孩子们对于父母离异也能够比较自然地接受了,而且父母在离婚时也会告诉孩子:“是我们俩相处不好,但是我们的离婚并不会减少我们对你的爱。”其实如今离了婚依然是朋友的例子越来越多了,社会也更加宽容了,人们不需要对此过于恐慌,还是顺其自然比较好。
  
  徐安琪:离异家庭比例高未必造成社会不稳定
  
  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家庭稳定,应该尊重婚姻自主权,从幸福主义的角度理解什么是真正的家庭稳定。如果夫妻双方毫无感情可言,整天吵架打架,这是应该推崇的家庭稳定吗?结束不幸的婚姻,重新建立和谐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会影响社会稳定吗?
  
  我们说的残缺家庭的孩子犯罪率略高,也并不是都指离异家庭,而是包括离异、丧偶、分居、一方判刑、再婚等在内的家庭,这里面,离异家庭的比例还是少数的。认为离婚人数上升,就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只是人们对问题片面了解而产生的过度担忧。
  
  李明舜:婚姻不完全是个人的事
  
  对于民政部门办理离婚“一步到位”的做法我感到担忧。俗话说:“天外有天”,人一辈子总会遇到比自己的原配要优秀、某些方面更适合自己的人,人多少都有点喜新厌旧的情绪,如果法律和道德不加以约束,如果离婚这么容易,大家都可以不断去追求新的恋情,还讲什么家庭观念、家庭美德?家庭都不稳定了,社会稳定从何谈起?
  
  我们一方面进行公民道德建设,要求大家宽容谦让、重视家庭、发扬家庭美德、夫妻和睦等等,一方面又为离婚搞“畅通”,这不是自相矛盾吗?如果离婚的程序复杂一点,所需要的代价大一点,人们还会把精力转移到解决家庭矛盾上来,往往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
  
  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崇尚所谓的性解放,离婚自由,造成了不少社会问题,到现在他们也开始意识到维护家庭的重要性,而我们现在这么做就是急于要走别人走过的弯路!
  
  法律应该是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家庭的稳定、维持人类的伦理道德而给人一定的约束,而不应该与道德发生不必要的冲突。离婚虽然是个人行为,但是却不完全是个人私事,与社会无关。如果婚姻仅仅是个人的事,那还要结婚登记干什么?正因为它不完全是个人的事,政府才需要对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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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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