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由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法制盛邦律师所律师•前一级检察官创办!•18年法律工作经验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婚姻知识 >> 婚姻知识 >> 文章正文

结婚登记未撤销 法院不能判决其婚姻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7:58

    [案情]

    原告刘启娥。

    被告王叶清。

    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均系小学文化程度。在不懂婚姻法的情况下,于一九九一年自由恋爱,一九九二年元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到原告家中落户生活,原、被告及原告父亲共同建造土木结构房屋三间。一九九三年原告与其父亲分开生活,但房屋未分割。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共同添置黑白电视机一台、推磨机一台、家具一组等日常生活用品,尚欠债务1100元。之后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系表兄妹,在不懂婚姻法的情况下,不顾父母兄妹的反对,与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婚后怀孕失败,无子女;被告虽与自己共同建造了房屋,添置了家具,但持家不力,造成欠下债务,生活困难,请求依法解除无效婚姻关系。被告亦同意与原告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及债务。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原告刘启娥与被告王叶清的婚姻关系无效,依法解除。

    二、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共同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偿还。

    [评析]

    婚姻包括结婚行为和结婚形成的夫妻关系两方面的内容[1]。按婚姻法规定,以“登记”作为确立夫妻关系的形式要件。故所谓结婚,就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本案当事人是在婚姻法颁布实施之后登记结婚的。在结婚登记未撤消时,一审法院便迳行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民事纠纷涉及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成为民事诉讼审查和否定的对象,即法院不能迳行作出否定业已存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本案中,法官如果认为当事人属违法取得结婚证的,应裁定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可提起行政诉讼,同时向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待行政诉讼结束或行政机关纠正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也未予纠正,法院可直接驳回其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对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作出或支持或驳回的判决。理由如下:

    1.从结婚登记行为的性质看——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而非契约关系。

    结婚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双方当事人依照婚姻法作出的确认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行为。1950年婚姻法第六条规定“……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因此,婚姻法本质上仍属于契约关系,不经登记也可以成立,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而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证明我国立法采形式主义的法律婚原则。确立夫妻关系产生,这意味着登记产生夫妻身份事实及夫妻关系婚姻是法定身份,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登记与婚姻客观存在着充分必要条件的关系,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唯一要件。婚姻不再被认为是民事契约,从此成了与形形色色的男女同居相区别的法律现象。所以,对于1981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婚姻,法院在婚姻案件中可以依法审理其效力契约的效力。但对于依1980年的婚姻法成立的婚姻,其性质是法定身份。婚姻的效力是登记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决定的。但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有部分人仍习惯性地认为婚姻是契约而陷入误区。

    2.结婚登记未撤消时,法院不能宣告婚姻无效。

    从理论上说,婚姻登记是可能出差错的。就法理而言,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就法律实务而言,即使登记机关通过合法形式许可了一个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赋予了男女公民夫妻身份,当发生婚姻效力的争议时,仍需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经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撤消婚姻登记,对其宣布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既然是国家专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使特定的公民之间产生夫妻身份和夫妻关系——婚姻,行政行为存在合法与违法的情况,违法的行政行为当然是无效的,但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去撤消。未经撤消程序,登记行为显然应是合法有效的。结婚的公民理所当然具有夫妻权利义务。所以,法院审理1981年1月1日以后结婚(登记)的婚姻案件、离婚、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消婚姻案件,登记未撤消的,不能迳行宣告婚姻关系无效或者撤消婚姻。1980年的婚姻法施行后,有关司法解释历来确认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1986]民他字第36号批复中称:……是三代以内的表兄妹,双方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应保护的。但同意……按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离婚处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只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实夫妻感情,据以决定其婚姻夫妻关系是否解除,不涉及结婚行为本身的效力问题。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就涉及对结婚登记行为本身效力的审查,对结婚登记效力的审查就不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的审查,而实质上是解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未经撤消程序,登记行为显然应是合法有效的。结婚的公民理所当然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迳行宣告登记行为的结果无效,是不符合逻辑的。

    在司法实务中,坚持在结婚登记未撤消时不予宣告婚姻无效,确需解除夫妻关系的,只将夫妻身份解除不涉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判决离婚同样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样处理须澄清一个模糊认识:似乎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了非法婚姻关系为合法婚姻关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实则不然,登记机关代表国家赋予当事人夫妻的法定身份,产生合法婚姻关系——为了确保其有效行使管理职权,在行政行为未被撤消前具有效力先定力,可以推定其有效这样处理也有利于维护婚姻登记的法律严肃性。如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决,在未依法定程序撤消之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样。如果在离婚案件中,或者在当事人申请而结婚登记未撤消时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则可能出现或者干涉行政权或者侵犯当事人对婚姻登记行为依法享有的诉权的情况,打破法治系统运行的有序性。

    注:

    [1]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292页。

    [2]摘自《中国大百科全书 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9月第一版293页。

将文章分享到微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有何特殊规定?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
    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陪送的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怎样处理当事人要求与精神病人结婚登记的申请

    推荐阅读


    普宁人海南开地下钱庄 两年“转运”
    南都漫画勾犇 来自广东普宁的6人团伙,利用一家深圳投资公司做掩护,20家在海南注册的“空壳”公司……
    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罪大恶极应判死刑
    2011年5月,北京城管队员在一家违规制作盒饭的黑窝点查抄“地沟油”。(资料图片)本报记者潘之望……

    广东警方一晚破刑案747起 刑拘804人
    【本站李修蛟律师按】打击刑事犯罪,是必须的,但应该依法办案,正确理解与实施法律,否则,非但没有起……
    足坛反赌一审宣判:陆俊获刑5年半 黄
    四大黑哨宣判结果出炉北京时间2月16日消息,今日上午中国足坛反腐案在丹东中院进行一审宣判,前足球……
    热门专题

    法律排行

    本周

    本月

    总榜

    推荐

    婚姻-读图
    离婚网QQ群联盟
    ·离婚网专业法律咨询群: 40326764
    ·广州离婚法律咨询群: 24198595
    ·离婚网律师联盟群(非律师勿加):64564670
    ·欢迎各地婚姻类QQ群加盟本站!
    ·客服QQ:434995529
    ·电邮:sofar8@163.com
    离婚法律知识导航

    婚姻 结婚 感情 法律 法律翻译 房产 财产 夫妻 股权 婚外情 协议书 第三者 外遇 感情破裂 子女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抚养费 离婚律师 请律师 律师咨询 情人 判决书 家庭暴力 转移财产 善意取得 伤害 网恋 司法 同居 损害赔偿 出轨 背叛 物业 离婚起诉 诈骗 证据 侦探 离婚协议书 重婚 抚养权 分手

    实用查询 IP地址 手机号码 天气预报 邮编电话 航班 列车时刻 在线翻译 地图 万年历 体彩 福彩 股票 腾讯QQ 王码五笔 PPLive 更多...
    合 作 伙 伴
    武平律师华律网北京房产律师广东交通律师上海律师在线广西专业律师食在广州广东法律咨询
    广州离婚咨询广州法律咨询婚姻社区法律咨询企业法制网广州法律顾问广州刑事律师广东律师网
    离婚网搜律网深圳律师网婚姻诊所佛山律师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点击申请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律师加盟 | 本站地图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kdlawyer.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法律顾问: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李修蛟律师 电话:13719073458
    请使用962*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广东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湘ICP备11019308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