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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家庭子女的权益保障及其实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49:27

离婚诉讼理念。儿童是祖国的未来,离异双方解决的是感情问题,但给子女留下的是双亲的缺失,家庭的失暖及抚养的失衡等系列问题。离异子女的这些问题实际上是社会的问题,且这些子女或社会问题远远大于离异双方个人感情问题。因此,作为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的权威组织-人民法院来讲,对于离婚所引起的子女问题,社会问题是应当给予充分的重视及全面的考虑,因为法院是家庭正义的维护者。故,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以父母权益为中心的离婚诉讼观念,确立起既保护离异双方的合法权益,又能保障离异子女权益的理念及审理机制,从而消除与解决因离婚率增高而给社会带来的矛盾与隐患。为此,在离婚诉讼中应当把子女的权益放在与父母权益同等的位置来考虑,在抚养权、抚育费、教育费、家庭环境诸方面给予充分的考虑与权衡,以最大限度与可能来保障离异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权利实现。第三,立法司法解释上的建议。可建议婚姻法做如下修改:1.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协助方恶意阻挠探望方探望的,如带子女远走他方等,可采取罚款等方式给予制裁。把父或母探望子女规定为既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义务,理由是“探视权作为父或母之一项权利,其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离开对子女利益的考虑、探视权无存在的合理性。……从父母子女关系来讲,探视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依附于子女最佳利益而存在”。2.子女有探望父或母的权利,直接抚养方应当给子女的探望提供便利与帮助。子女要求探望未直接抚养的父或母,是基于血缘之上的固有权利,未成年子女思念父或母更甚于父母思念子女,对其要求接触、交往之权利不能无故加以剥夺,也不因父母之间的离异而加以阻碍。由于离异子女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抚养方在子女要求探望父或母时,应当给予帮助,并提供便利。3.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外孙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把子女探望父或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外孙子女只规定为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是必要的,因为子女对父或母来讲,在未成年阶段,他她行使的只能是权利,而不应要求履行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是在外孙子女的父母存在的情况下,基于血缘及自己的意愿来抚养的。因此,对外孙子女的探望只能由其意志来决定。4.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与歧视,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有能力的应提倡给予经济帮助与支持,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正当权利与要求不得限制。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设定继父母较多的义务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有利于改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有利于离异子女的心理健康之发展。5.更改法释[2001]30号司法解释第20条,即“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读书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样,对离异子女上大学及读研究生等接受高学历教育都将十分有利,从而促进离异子女多多成为国家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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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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