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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哪些是“我”的财产?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26 2:19:46

  自1981年婚姻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持续攀升,这是经济的迅猛发展与人们法制意识提高的产物。据调查,在离婚方式上,诉讼离婚远远大于协议离婚的比例,一方面由于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很难达成离婚协议,另一方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另一方面,通过诉讼手段可以较好地解决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用法律文书明确权利义务,并作为一方不及时履行义务时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对于离婚案件最难处理的便是财产分割问题,究竟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一方个人财产,男女双方并不是很清楚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往往因为对财产的争夺,导致夫妻二人在法庭上反目为仇,相互积怨。修改后的婚姻法对财产性质作以了明确的划分,婚姻法征求意见稿(二)中有关财产问题也是讨论的焦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案件中的重要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婚前个人房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很多在一起相濡以沫多年的夫妻,认为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因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已经转变为夫妻共有财产。尤其在离婚时,一方如无另外住房,那么对该房产的最终归属谁也不会让步。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八年的,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但2001年4月修改后《婚姻法》第18条对此规定作了修定,即一方婚前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从而打消了房屋所有人的顾虑,也有效避免了一些人为骗房产结婚后又离婚的现象。

  案例:王先生与张女士于1990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1年4月喜结连理。王先生在婚前单位给其分了一套一居室的住房,二人婚后一直共同居住。2002年初,王先生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张女士离婚。法庭上,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以及子女抚养问题并没有争议,只是对该房产的归属二人争持不下。张女士认为自己多年来为家庭付出了极大的心血,为家庭共同生活及子女的教育消费支出了相当大的一笔金额,离婚后自己要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房子理应归其所有。而王先生以房产证为证,认为自己是该房的合法所有人,离婚后虽然可以对张女士给予适当补偿,但房子决不能给她。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讲解了修改后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房产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万元。

  即将出版的作品收入属个人财产

  如今的离婚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已经不仅仅是单纯的有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的分割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现实收益及所蕴含的巨大的潜在收益是其他有形财产所无法比及的,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离婚案件当事人双方对知识产权的争夺是继房产之后的又一大焦点问题。事实上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由于其中包含着个人的脑力劳动与智力创造,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故法律明文规定其属于个人财产。

  案例:田女士的丈夫刘先生是业余作家,喜欢从事业余创作,200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经过协商后同意离婚。但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主要是刘先生写的一部长篇小说,已与出版社签下出版合同,这将使其得到一笔不小的收入,田女士要求将预期收入所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一半,刘先生不同意,故诉至法院。田女士认为,这部小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写并交付出版的。因此即使在离婚后,自己也应有权取得收益的一半;刘先生认为这是还未取得收益的知识产权,在离婚时应当归他个人所有。 法院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田女士同意由刘先生享有小说出版的收益,但因田女士在刘先生从事创作期间,对整个家庭付出了额外的劳动,故刘先生愿意支付2万元给田女士作为补偿。

  婚后一方被指定继承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享

  至今仍有不少人认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就应该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另一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分割。婚姻法第17条的确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以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该归夫妻双方共有。但第18条对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作了一个例外的规定,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法律从立法的角度保护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人无法通过婚姻关系而取得额外利益。

  案例:2002年侯先生与连女士因家庭琐事离婚,连女士的父亲2000年底去逝前,立遗嘱将自己多年的积蓄4.5万元由连女士继承,侯先生认为这些钱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取得的,因此应该有自己一半。连女士则认为这钱就是父亲留给她的,任何人也不能动。因此二人无法达成协议,侯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法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连女士出示了父亲生前立下的书面遗嘱,侯先生对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也没有异议。法官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向侯先生讲解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侯先生听后,不再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主动申请撤诉。

  离婚后承包田不能分割

  随着婚姻法的日益普及,广大农村妇女也逐渐认识到以前的包办婚姻如果给自己带来痛苦,那么就自己有权离婚,重新选择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因此农村离婚案件的数量也逐年增加。在绝大多数农村,农民们的生活来源还主要靠土地,夫妻二人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承包的土地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呢,这恐怕是他们在离婚是所关心的最重要的问题。

  案例:姚某与段某是相邻两个村的村民,1999年经人介绍领取了结婚证书,并于婚后在姚某所在的村里承包了10亩良田,由二人共同耕作。因姚某脾气比较暴躁,动不动就容易发火,久而久之,段某忍无可忍,终于提出离婚,因对这块土地的处理二人无法达成协议,最终段某起诉至法院。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告知他们:承包经营的土地是村里集体所有的土地,故他们夫妻只享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但土地上的收益则是一种可分割的财产。因此在离婚时承包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对承包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分别对原承包的土地与发包方协商予以再承包,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姚某与段某听了法官的讲解,很快便达成了调解协议。

  他人不知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债务共同负担

  也许是为了让自己多一份安全感或是表明双方之间民主与平等的地位,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妇选择了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的做法,如今已经成为一种时尚。这样可以避免夫妻二人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离婚时就可以各取其财,各走其路。当然这在双方没有对外债务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向他人借钱到期未还,离婚时这份债务应该由谁负担呢?

  案例:苏先生与艾女士相识两年后准备结婚,二人各自均有一定的积蓄,故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苏先生因为做生意向朋友借了6万块钱,债务到期后苏先生无力偿还,朋友不断向其追要,而艾女士因不满苏先生长期在外应酬,不顾及家庭而提出离婚。苏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6万元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艾女士以婚前财产有约定为由拒绝负担,故诉至法院。法官在法庭上为二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为苏先生与艾女士的婚前财产约定并没有进行公证,也就是没有公示的效力,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苏先生的朋友在借钱给苏先生时知道苏艾二人之间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在苏先生个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艾女士有义务对不足部分进行清偿,否则债权人有权对其起诉。

  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一方可请求重新分割

  夫妻二人虽然因婚姻这条红线的牵引而走到一起,但双方各自仍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那些非领取工资收入的夫妇,更是很难了解到对方真实的财产状况。因此当二人感情破裂时在财产上做手脚,就可以避免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掉,而对方却很可能对此一无所知。婚姻法对恶意转移、隐瞒财产的行为赋予了夫妻中另一方请求重新分割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二人在法律上已经确定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如果一方在离婚后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离婚时有隐瞒、转移、毁损财产等行为,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这部分财产。

  案例:郎先生与杨女士于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后杨女士在儿子出生后便辞职在家专心照顾儿子,而郎先生一人在外忙生意。杨女士对丈夫生意上的事情从不过问,郎先生每月定期交给杨女士固定的生活费。生意场上自然少不了各种诱惑,而郎先生也对不加打扮的妻子逐渐产生了厌恶情绪,与另一年轻美貌的女子关系暧昧。当杨女士知道后,痛心不已,决定与丈夫离婚。法庭上,郎先生说自己生意亏了很大一笔,除了债务外,没有任何盈利,自己没有任何积蓄,并提供了公司的帐目。杨女士明知其是在撒谎,把自己公司帐上的金额转移到其他地方,却苦于没有任何证据,于是只能接受由郎先生每月提供200元生活费的判决。离婚后,杨女士一直关注着郎先生公司的举动,并搜集了相关的证据证明当初离婚时其有故意隐瞒财产的行为,于2003年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将有证据证明的这部分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将其中的一半判给了杨女士,使其得到了应有的法律保护。

  美满的婚姻是幸福的港湾,它可以将爱情和亲情变得更加浓酽;不幸的婚姻是痛苦的源泉,它可以将恩爱的夫妻变成反目的仇敌。离婚时正确处理好财产问题,分清哪些是属于自己的财产,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减少双方离婚后的矛盾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合法的要求法律才会予以保护,而任何无理的财产请求则会被法律拒之门外。珍惜家庭,珍爱婚姻,其实这才是夫妻双方最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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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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