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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裸泳的思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21:56

作者:河水  文章来源:授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8-1       
  据中新社报道,前一段时间,在流经吉林市区的松花江中,出现一些冬泳爱好者。但与众不同的是,这些冬泳爱好者游泳时全部一丝不挂。对于这些裸泳者的出现,市民说法不一。记者问他们为什么裸泳。他们说:“以前都穿泳裤游,但上岸后泳裤就冻了,非常不舒服。再说这里离岸很远,岸上行人又少,也看不清。”据他们介绍,现在冬泳爱好者逐渐增多,而这一带新出现的裸泳者也有二三十人。记者为此采访了吉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他说:“对于裸泳,公安部门没有具体的规定。但是我认为,这种行为有伤风化,我们毕竟不是西方国家,我们没有专门的裸泳场所,因此裸泳不宜提倡。”

  那么,裸泳是合法还是非法?从说纷纭。有人说,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就是允许做的行为,也就是合法的行为。乍一听起来似乎觉得很有道理,但仔细一想,觉得这种说法并不妥当。笔者认为,虽然法律没有对裸泳是合法还是非法做出界定,但也不能就把法律没有禁止的东西当然地说成是合法的。对于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什么是裸泳?裸泳就是一丝不挂地将自己的身体暴露出来在水里进行游泳。从人类发展史来看,人类从不穿衣服到穿衣服的过程,不仅是人类进化的过程,更应该看成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对于裸泳,国外常有这方面的报导,而在我国则是近几年来出现的新鲜事。我想,如果一个人喜好裸泳,而且是一个人单独进行裸泳,并且不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或者是公共场所,只能说明是一个人的爱好,也为尝不可。犹如你一个人偷看黄色录像,是不会有人去制止你的。如果不是单独进行,而是有组织地聚众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裸泳就不行了,虽然法无禁止性的规定,也不存在要谁批准的问题,但至少说这样裸泳有伤风化,违反公序良俗,还有可能会引发其他诸如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因此,笔者认为,公民不应当去追求这种有伤风化和有损文明的行为。

  对于聚众裸泳的或者是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进行裸泳的,现阶段只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违反公共管理秩序的规定进行处理,可以进行治安警告、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如果聚众进行淫乱活动,构成犯罪的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我国的五千年文明出发,的确不应提倡裸泳,但这只是个教育问题。由于每个人的思维不同,必然也就对问题的看法产生不同的结论;同时我国的法律在立法技术上还赶不上发达的国家,对一些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比较笼统,而且法律中的口袋规定较为突出,由于有这样的原因,使执法人员操作起来就容易把主观意志的东西掺杂进去,还会出现谁嘴大谁说了算的不正常局面。裸泳暴露的事情不就证明了这个问题吗?那么我想,我们的立法专家在今后的立法过程中能不能使我们的法律立的细致一些,少产生一些歧义,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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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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