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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说:法律要不要干涉婚外性关系?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律网旧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6 2:35:29

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新民周刊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7-18         2001年3月31日至4月1日,湖南电视台生活频道在湘江之畔的长沙,主办了一场"为婚姻辩法--专家与百姓对话"的大型活动。

  参加此次辩论的,有《婚姻法》专家起草组的三位著名法学家--巫昌祯、杨大文、陈明侠以及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教授。两天内,四位学者就《婚姻法》修正草案中四个最具争议性的焦点话题,即婚外性行为、离婚、家庭暴力和家庭财产,与广大百姓及其他领域的学者展开了热烈讨论。

  在中国的立法史上,恐怕难以找到哪一部法律的修改,能像《婚姻法》这样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因为,《婚姻法》不是一部普通的法,它的修改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夫妻忠实包括性忠实吗?

  巫昌祯(《婚姻法》(修正草案)专家起草小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我认为要全面理解"忠实"的含义。美国人说婚姻是"爱的契约",既然承诺了,就要遵守它。因此,忠实肯定包括性忠实,并且性专一是其中的主要部分,有"互护贞操"的意思。

  观众:这是否等于配偶权的提出?

  巫昌祯:我们专家是主张有配偶权的,因为配偶权客观存在。既然结婚了,双方就有了权利和义务。比如说继承权,我去世了,我爱人就有继承权,别人没有这个权利。这次修正法草案没有把"配偶权"写进去,但是它的内容已经在"忠实"上体现出来了。

  周孝正(著名社会学家,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我不赞成巫教授有关配偶权的说法。因为现代社会是以人为本,而性的目的是交往和取乐,在与异性的交往中维护自己的身心健康。大家都知道,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只有人没有发情期,就是说,一年四季,一天24小时,都可以发情,这就产生了道德问题。而文明社会就是要压抑人的这种动物性,这是一种健康的压抑,内在做到道德的约束,外在做到法律的制约。

  为什么我觉得配偶权的提法有问题呢?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我结婚了,我嫁你了,我应该爱你,但并不是说,我嫁你了,我愿意不愿意,我都得和你过性生活,这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我国这就属于强奸或强暴。

  巫昌祯:我们是从法律上讲权利,您呢是从自然上讲需要。配偶权中的互相履行性义务当然是建立在自愿基础上的,如果一方强迫,甚至强奸,另一方完全可以提出离婚嘛。

  周孝正:问题是我认为人与人是不一样的,即使结了婚,有的人也可能很宽容。譬如我妻子要出差了,一年多不回来,那我就能说,"您随便吧"。

  人与人的文化观念不同,你不能把自己认为对的东西强加到别人身上。你就说我国云南的摩梭人,他们实行走婚制,根本就没有婚姻,但是他们那里不存在什么性饥饿,性暴力,西方文明社会没解决的问题他们都给解决了,还被联合国评为世界50个文明社区之一。

  巫昌祯:你是不是认为我们要恢复到那个社会呢?

  周孝正:不是要恢复那个社会,只是我们要尊重文化的多样性。如果要把配偶权涵盖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不同的历史话语期,我觉得就不太对了。

  法律要不要干涉婚外性关系?

  观众:在草案的总则和法律责任中分别有"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和"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您能解释一下它们的定义吗?

  巫昌祯:"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即指婚外同居,具体说就是姘居和通奸。赔偿责任现在是限制在重婚和姘居上,至于通奸怎么办,目前还没有规定。但是总则里已经写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就是希望大家不要做这种事,否则也要按照程度轻重付出相应的代价,即接受政纪、党纪和道德的处分。

  周孝正:巫教授说靠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这只是一种方法。因为法属于高度理性的东西,它必须得有条文,必须得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它还得取证,质证,认证,因而是非常理性的,而感情和性是高度非理性的。我们拿一个高度理性的法去解决一个高度非理性的感情、性,这本身就是矛盾。所以我认为,对待感情和性的问题,一方面要强调法,一方面绝对不要忽视道德建设,也不要认为道德解决不了。

  巫昌祯: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私权,但私权也是法律给的,不是天赋人权,而是法赋人权。关于婚外性行为的处分是综合的,可以是道德的、行政的处罚,到达一定程度的如姘居、重婚,那就应该接受民法与刑法的处罚。如果法制不建,那么道德也是苍白无力的。

  女观众:现在社会上婚外同居的现象非常普遍,尤其是广东沿海一带,听说有一个包工头包了6个二奶生了7个孩子,而各级政府对此却相当软弱,几乎没法管,从而造成第三者、二奶恬不知耻,甚至有野花打骂家花的事情发生。我认为法律的修改也要符合中国现阶段的特点,应该把包二奶或姘居的行为算作重婚,因为这已经是事实婚姻了嘛。

  周孝正:我刚才就讲了,感情和性是法管不了的,如果你非要用法去管,那我告诉你,代价太大,成本太高,按我们国家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水平是承受不了的,还可能产生许多新问题,这样一来,就得不偿失了。

  王开林(作家):我觉得如果法律过多地干涉婚外性行为,那它就等于提出了一个道德完美的要求,而人类最难做到的就是道德完美。如果法律将人情约束得太紧,那人就活得没有生气,没有意思了。

  以前,我们国家很强调生活作风,有很长一段时间离婚率确实很低,但其实受害者非常多。改革开放以来,作风问题不是什么问题了,自然也产生了不少不良的社会现象。但不能因为有问题,就一下子退回到过去那种清教徒式的生活。

  另外我认为,婚姻中的感情应该是开放的,而开放式的感情就好像装在桶里的水,有点溅出来也是很正常的。如果法律有很多强制性的规定,那么人就觉得处处受到压抑,而这种压抑是很痛苦的。

  而且法律要考虑它的效果,我认为法律对感情、性的禁止,效果不会很明显,这种禁止会让婚外性行为以后变成禁果,而人对于被禁止的东西总是会特别好奇,因此完全达不到本来的初衷。所以,我认为还是要加强道德建设,让这些人自觉地文明完美起来。

  如何取证?

  观众:达到一定程度的婚外性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但追究责任总要有个证据,应该如何取证呢?

  巫昌祯:"谁主张谁举证"。长期的婚外性行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举不了证,或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采纳。

  周孝正:取证其实是个大问题,传说啊,窃听啊,到了法院都不算合法的证据,看你怎么办。

  观众:那么这个证据是不是真要像我国古代所说的"捉奸在床"呢?

  李湘树(《长沙广播电视报》记者):说到取证,我想讲一个例子。在成都,有一个妻子带了人,把自己的丈夫和第三者活捉在自家床上,还拍了裸照,完了把人绑了送到单位。这个证据应该说是铁证如山了。但是,事情办完后,第三者正式向法院起诉,告那个妻子是暴力侵害她的人身权利,她说自己是在那男人家里谈话,突然进来几个人,将他们的衣服强行脱去摆出那种姿势后拍照。最后法院判决那个捉奸的妻子暴力侵害罪成立。

  这个例子说明,即使捉奸捉到了,证据也很难成立。

  巫昌祯:即使捉奸也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伪造证据那就是非法的。

  周孝正:我觉得取证难暴露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那就是我们国家还没有《证据法》。在发达国家,做伪证那是重罪。这恰恰是我国法制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说,什么是证据,怎么来取证,哪些是合法的取证手段。

  巫昌祯:什么案件都有取证问题,为什么大家对这个取证如此担心呢?我觉得没有必要,有证据按证据办,没证据没有办法。而且我觉得这个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许多证据甚至就摆在面前,比如情书、字条、照片、悔过书等等。

  王开林:我觉得取证是非常之难的。您说的情书啊,字条啊都不能证明一定就有婚外性关系啊,很少有人会在信上写某月某日在哪里做爱吧。而且精神恋爱也可以写信啊,难道法律还要定精神罪吗?

  巫昌祯:精神恋爱绝对不会定罪,但总会有蛛丝马迹。有些丈夫在给妻子写的悔过书上,交代得很清楚。

  王开林:那我觉得这只会让人变得越来越狡猾,悔过书以后也没人写了,情书都换成密码了,到最后被抓到的都是些老实人,真正狡猾的都逍遥着呢。法律讲绝对证据,要铁证如山的,目前合法取证的渠道太狭窄了。

  究竟什么是死亡婚姻?

  周孝正:这是人类永恒的难题,结婚、离婚本来是情感问题,是非理性的,包含了许多未知因素。我们用高度理性的法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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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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