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繁体版 ·联系站长·网站地图·设为首页·申请VIP会员·会员自助服务 | |||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婚姻知识 >> 婚姻知识 >> 文章正文 |
| 没办喜酒就不算结婚吗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楚天金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6 ![]() |
|
6月15日《楚天金报》报道,武汉蔡甸区某村村民王传武的妻子被村干部告知不能领土地补偿费,原因是他们结婚时只领了证,而未在村里办喜酒,也没有向村民发喜糖。对此,有律师表示,当地风俗虽是一种评价结婚的标准,但当它与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婚姻法》相抵触时,就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这位律师说得很有道理。这是因为,一些“村规民约”式的不成文规定,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并粗暴践踏了女村民的合法权益,而且,这种情况在不少地方都存在。 据报道,2005年,重庆市大足县北禅村出了一个规定,女村民要想领到土地转让补偿金,得先到医院作“贞洁鉴定”,是处女才能领。在他们看来,判断一个人是否是村里人,户口说了不算。这与发生在武汉的这件事几乎如出一辙。而全国妇联在农村抽样调查时发现,有26.3%的妇女从来没有分到过土地,有43.8%的妇女因为结婚而失去土地,有0.7%的妇女在离婚后失去了土地。妇女的土地权益被侵害,成为一个影响农村社会安定的严重因素。更令人惊讶的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剥夺,大多建立在所有村民“共识”的基础上,也就是说,这些都在“村规民约”上黑纸白字地写着。 美国人类学者克利福德·吉尔兹针对法治、人权等普世价值,提出了普遍性知识和地方性知识的概念。按照这一概念,“办了酒才算结婚”等认识,就是一种“地方性知识”。武汉蔡甸区某村的村干部,显然是站在“地方性知识”的立场认识问题的,并以“地方性知识”为借口剥夺妇女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警惕某些地方的这种做法,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要坚决取缔。(彭兴庭)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最新热点 | 最新推荐 | 相关文章 | ||
| 结婚不领证“离婚”上法庭 法国非处女婚姻被判无效案将 广州市七夕不安排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该交哪些钱 结婚登记要交养老保险吗? 没有初中毕业证不予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 |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