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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可由男方抚养吗
作者:朱炳辉    文章来源:农民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5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李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
  2007年6月,我生下一个男孩至今仍在哺乳期。现在我与李某因感情不和想协议离婚,李某竭力要求儿子随其抚养否则拒绝离婚,为了尽快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我对李某这一要求表示同意,但我又听说法律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只能随哺乳的母亲抚养,而不能随父亲(男方)抚养的。请问:协议离婚时,哺乳期内子女可以由男方抚养
小叶

小叶读者:
  我国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确实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但这些规定只是原则性规定,而不是强制性规定。其主要精神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问题,在结合上述精神的基础上,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则有更具体的原则性规定。《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则规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都尚在哺乳期内,所以司法实践中一般都是把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视为哺乳期内的子女。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和李某的婚生男孩既是属于在哺乳期内,亦是属于在两周岁以下,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如果你与李某协议约定儿子由男方抚养,作为父亲的李某对你儿子的健康成长又无不利影响,则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在你们协议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是可以由男方抚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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