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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了—父亲想分割女儿的压岁钱
作者:任双玲 高…    文章来源:大河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28    
    8月24日,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广南告诉记者,在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要分割孩子的压岁钱。最后,法院在审理后判决:家长给小孩压岁钱的行为是一种赠与行为。离婚双方均不能打压岁钱的主意。

  据悉,2007年9月,马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调解后,与李女士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约定:住房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一次性补偿马先生5万元,婚生女儿由李女士抚养。调解书生效后,马先生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银行存款尚未分割为由,于2007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5.2万余元存款。

  庭审中,李女士对马先生诉求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去向做了说明,并辩称其中的2.6万元是以女儿名字存在银行的属于女儿的压岁钱。这笔钱,1.6万元用于给女儿交学费,剩下的1万元应该归女儿所有,马先生无权分割。

  马先生则认为,压岁钱实质是一种交换,大人之间相互给予别人家小孩的压岁钱并非无偿,其实是一种礼尚往来行为,因此,孩子压岁钱是通过家长财产的交换而得来的,不能视为是别人家长对孩子的无偿赠与。所以,坚持认为应对孩子的压岁钱予以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先生和李女士女儿名下的1万元压岁钱,应认定为马、李二人对女儿的赠与财产,马、李二人都无权分割。  本案主审法官张广南说,一般来讲,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因此,本案中李女士将女儿多年受赠的压岁钱集中起来并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即应视为赠与合同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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