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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修蛟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31 
问题的提出:罗某与张某离婚,妻子张某要求分割现在居住的房产,但罗某称房产是自己父亲出资购买,产权应归父亲所有,张某无权要求分割。
李修蛟律师认为: 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举证分配的基本原则,任何一方主张的事实,需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证据无证明力或无证据证实,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罗某称购房是由父亲出资,但被告张某对此不予认可。罗某需要对他主张房子是他父亲购买的事实进行举证证明。
罗某虽然声称房产由其父出资,但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该房产登记在王某名下,因此应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与陈某共有。李修蛟律师认为,法院会判决房产归一方所有,要房的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给对方。 ——本站原创作品,转载时必须保留作者和出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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