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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或不育不能成为离婚理由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兰州晨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3-6 1:55:02

  “无论生老病死,无论贫富贵贱,你都愿意与她(他)不离不弃吗?”结婚时,许多人会毫不犹豫地回答:“我愿意。”然而婚后,有些人发现配偶患有重大疾病或不能生育时,却背离誓言。近年来,兰州中院受理的这类离婚诉讼案件有增多趋势。

  法律界人士指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 案例回放

  案例1:妻子不能再生育 丈夫提离婚被驳

  2004年5月,陆明和刘萍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很好。2006年7月,刘萍在医院生下了女儿。按照相关规定,他们还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但刘萍在生女儿时因大出血造成子宫内膜移位,导致终身不能再生育。而陆明认为刘萍不能再生,就不能给陆家传宗接代,便故意制造矛盾,并开始渐渐疏远刘萍,还独自搬到外面租房住。

  2009年3月,陆明向红古区法院提交了诉状,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法院一审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生育不应当受到歧视为由驳回了陆明的诉讼请求后,陆明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兰州中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陆明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婚后丈夫查出乙肝 妻子诉求离婚被驳

  2007年,徐芳与陈胜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直过着甜蜜的生活,但一切在2007年7月都变成泡影。一天,陈胜从医院体检回来后,便一直闷闷不乐。妻子觉得奇怪便追问原因,陈胜百般无奈之下,告诉妻子自己患有乙型肝炎。徐芳大吃一惊,但还是劝说陈胜赶紧去医院治疗。此后,虽经过治疗,但陈胜的病情仍未“明显好转”。徐芳认为,陈胜没有进行婚前检查并隐瞒了病情,才使得自己与其结婚。如今双方感情基本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判决她与陈胜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芳与陈胜经人介绍后恋爱结婚,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陈胜患有乙型肝炎并转化为肝硬化早期,为此徐芳与其争吵,但双方感情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陈胜又当庭表示不愿离婚,并表示正在积极治疗,希望徐芳与其共渡难关。法院驳回徐芳的诉讼请求。

  ■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陈霞

  嘉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梁建丽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兰州分所律师 王才林

  主持人:近年来,因不能生育而导致婚姻破裂的案例越来越多,不能生育是不是等于夫妻一方的生育权受到侵害呢?

  王才林:法院判离婚考虑的唯一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丈夫或妻子一方能否生育,生育权与判定离婚没有关系。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实现这个权利,这个权利应当以双方协商为基础。而生育权受侵害是指有其他人不给有生育权的人生育,因此夫妻一方不能生育不等于另一方的生育权受侵害。

  梁建丽:案例1中,陆明夫妇是有感情基础的,只是因生育问题闹离婚,结束这段婚姻太可惜。夫妻一旦结婚,不能生育的责任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而不是选择抛弃。

  主持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有一些特殊病种不能结婚,一旦结婚则属于无效婚姻,据此,有些人认为一旦伴侣患有一些重大疾病就可以离婚。这种将婚姻无效和离婚等同起来的看法对吗?

  梁建丽:疾病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一般认为,诸如艾滋病、麻风病、精神病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些疾病可以成为宣告婚姻无效的理由,但不是离婚的理由。离婚不离婚,主要看感情是否破裂。例如案例2中,乙肝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能因此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王才林:两人不可能在婚前约定说,我们两人现在结婚,但将来你生病或者破产时,我们就离婚。应该把婚姻看成是对彼此的契约和承诺,需要对婚姻承担起一定的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还有道德责任。

  主持人:我们看到,做子女或父母的往往不惜代价照顾自己的骨肉亲情,不弃不离,那么夫妻之间是不是有这种义务?

  王才林: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夫妻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院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配偶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和接受扶养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

  梁建丽:从法律上看,夫妻之间只要婚姻关系存续,那么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就是一定的,是无条件的。通过双方的合意缔结了婚姻,才形成了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法律的关系,是一种契约的关系。

  主持人:每个人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一旦一方将这个自由放大,将会对另一方造成伤害,现实中,究竟该如何合理地理解和实施这份自由?

  梁建丽:离婚有自由,但不能想离就离。夫妻之间朝夕相处,利益与共,时间长了难免产生一些矛盾,在矛盾尚可愈合的情况下,匆忙地解除夫妻关系于夫妻双方、子女利益都不利。所以在尊重离婚自由的同时,法律对离婚自由做了适当的限制。只有当夫妻双方彼此不再相爱,维系婚姻的情感已经消失,不再符合婚姻本质的内在要求,法律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解除已死亡的婚姻关系。

  主持人:如何避免在婚后因不能生育等疾病而闹离婚的局面?

  梁建丽:婚姻本质上是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在对对方身体状况知情的情况下,自愿、自主地作出是否结婚的决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均没有提出婚检,这说明他们对婚后的权利、义务、责任、风险愿意同担共享。所以,尽管国家取消了强制婚检,但准备结婚的男女为了防止婚后由疾病引起的不必要纠纷,还是进行婚检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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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131860,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六年一级检察官,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刑事、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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