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于最后的权力较量。
3、妇联组织:妇联组织既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又是代表妇女群众利益的人民团体。在8月的全国第九次妇女代表大会上妇联的基本职能被确定为: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但另一方面,妇联又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政府的社会伙伴,这样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妇联组织要始终站在党政所急、妇女所需、妇联所能的交汇点上寻求开展工作,在胡海英一案中,妇联的作用体现的比较充分,哈尔滨市妇联把胡海英案列为本年度妇女维权十大案件之一,哈尔滨市妇联的有关负责人说,妇女的权利绝不容侵犯,法律应该依法保护胡海英获得自己应有的权利。
4、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法准律师楼是一个由商人投资,聘请专门律师管理的法律合作机构,从接案至今还没有获得任何代理费收入,但人气指数直线上升,并多次被媒体采访。代理律师曾对我说,这个案子的社会影响是最重要的。有意思的是胡海英的两个律师都是男性,因为胡的堂姐认为男律师更有资源与法院打交道,他们态度非常积极,包括建议当事人去北京找婚姻法专家写法律意见书。这个案件使他们有了另外一种运作模式,即提高社会声誉,建立人权标准。现在一流的律师楼人才经验差不多,但如果有了性别公正这个标准就会更多赢得百姓称赞信任,也会带来更多客户。
5、媒体与其他社会力量:媒体在这个案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地方媒体主要是《黑龙江晨报》,前后共推出有分量的报道12篇,并组织了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妇女研究学者和社会各界探讨胡海英案座谈会3个。尽管冒着很大风险还是坚持对案件进行跟踪报道,晨报认为,以《黑龙江晨报》为代表的新闻工作者,花费了巨大的精力,用去了大量的版面,最后,却是两袖清风,双手空空。但是,他们得到的褒奖是四个字“不辱使命”。
其他社会力量包括:省市两级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妇女研究学者和社会各界参与讨论的普通百姓及参与网上讨论的网友。
五、结论与讨论:
市场经济的转型在不同程度上降低了妇女直接从社会经济中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无疑于雪上加霜。尤其是约定财产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这是被很多法学家认为对立法的重大完善,是适应市场经济个人独立需要的重大修改。修正案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废除了1993年颁布的分割财产若干意见中的婚后继承受赠财产为夫妻共有的规定和个人重大财产在婚后若干年转化为夫妻共有的条款。在现行的社会性别制度下,这一规定只会造成对妇女新的不公正。妇女的生育价值与家务劳动价值无法体现和补偿。这种表面维护法律的公平原则实质上在维护事实上的不公平。
随着家庭和个人财产日益增多、个人财产权利意识逐渐增强,可以断言,今后的家庭财产纠纷也会日益增多,离婚财产分割会困难重重。从对胡海英离婚案的分析中,可以看到:
1、从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尽管妇女的平等财产权利在任何一部法律中都是受到尊重与保护的,但从法律上的性别平等走向事实上的性别平等仍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因为司法工作者中存在的性别盲点和财产分割向男性倾斜的倾向对调节夫妻财产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男女平等和法律公正”的旗帜下,维护妇女权益被看作是保护弱者而对强者的不公。在对一些法官的访谈中,很多人认为:对女性财产权利的照顾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认为,女性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对女性的照顾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如胡海英本来就应该得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她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对她的照顾,女性的权利是女性作为人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基于性别而产生的权利。事实上,当一个妇女连与男性最基本的平等分割夫妻财产的权利都没有时,又何谈对女性的照顾呢?
2、依据“男外女内”、“男主女从”构建起来的社会性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对女性财产权利的性别偏见。
平等的财产权利作为妇女人权的一部分,本来与女性的家庭角色无关,不论她是女儿、妻子还是母亲的角色,她都享有同样的平等权利,但在中国的传统性别文化中,女性的财产权利却与她们家庭角色紧密相连。
胡海英作为女儿,她在自己的娘家财产继承中没有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因为父母财产的继承者主要是兄弟;作为妻子,她被法律认为是被供养者,她所从事的家务劳动被判定为属于家庭私人领域的劳动,没有经济补偿价值;为此她遭到来自丈夫的夫权压迫(剥夺了她对女儿的抚养权、被事实上净身出户)和来自公公婆婆的压迫(被视作窃贼投进拘留所并侵吞了属于她的财产)。
3、当社会总是在指责被侵权的女性软弱、缺乏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时候,却没有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的取得平等结果的机会。
在对胡海英的深入访谈中,我感到胡海英是一个十分有主见,有权利意识的女性,胡海英说:“很多人认为我想凭借婚姻分上一大笔财产,其实根本不是这样,火锅店是在我们结婚后成立的,而且我在婚后一直参与着火锅店的经营管理,每挣的一分钱里都有我的心血,我只是拿回我自己应得的。”
“对方律师不应该拿李钟鸣的前妻在离婚时未提出任何经济上的要求来教育我,任何人都可以主张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她放弃了是她的事,但我不会放弃。”
4、学术界尤其是社会性别研究的学者能够更多关注司法实践中的性别平等问题,使司法界大声呼吁的司法公正同样要体现出性别的公正,使更多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女性发出自己的声音,不能让司法公正掩盖了性别问题。
参考文献:
1、金一虹:《从离婚过程中财产分割看社会变迁中的夫妻财产关系》,刘伯红主编《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年版。
2、凯瑟琳E 马霍尼:《加拿大对待平等权利与法院里的性别平等的方法》,[加]丽贝卡J 库克编著,黄列译《妇女的人权——国家和国际的视角》,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
3、吉登斯:《社会的构成》,三联书店,1998年。
4、沈崇麟等主编:《世纪之交的城乡家庭》,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郭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