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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法院四项措施保护弱势群体
作者:闫晓光  文章来源:信息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6 1:21:38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段勇 范贞

  多年以来,家庭暴力一直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威胁,其受害者九成以上是妇女。今天是第100个“国际妇女节”,该话题将再次成为焦点。

  广东省高院昨天公布四项措施,对遏制家暴打出“组合拳”,通过大幅降低受害人举证标准,试点“人身保护令”及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统一裁判意见等方式遏止家庭暴力蔓延,此举在全国尚属首次。

  广东扩大试点“保护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家暴受害人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请求离婚,并在离婚诉讼中请求赔偿。二是对正在实施的家暴,受害人提出求助或知情人员进行举报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调解。

  据了解,珠海香州区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指定的全国10家法院之一,率先在全省进行了试点。广东高院将再指定7家试点法院,全面推行人身保护令,切实保护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保护期间仍施暴将拘留

  据了解,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6个月。

  如果期间发生施暴行为,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广东法院决定,在全省指定6个基层法院和一个中级法院,试点组建家事审判合议庭。指派熟悉婚姻家庭案件审判业务,具有较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资深法官办理此类案件。

  而此前各地法院一般仅有刑庭、民庭、劳动庭、房产庭等,并没有家事审判庭。

  家庭暴力有“软硬”之分

  传统观念认为家暴仅限于一方通过肢体动作对另一方的伤害,很多受害人并不认为精神、经济等手段也可以产生暴力后果。广州中院2009年审理的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认定构成家暴的有7件,全部是身体暴力。

  此外,夫妻之间发生矛盾虽不诉诸武力,但却通过暗示的威胁、言语的攻击无端挑剔。在经济上、性生活、行为上进行控制,彼此有意或无意用精神折磨对方,使婚姻处于一种长期的不正常状态,影响对方正常生活,这也是一种家庭暴力,被称为“软暴力”。

  起诉施暴方:

  1.若被控施暴 被告要自证清白;

  2.不愿出庭做证,法院主动调查;

  3.受害人只需提供一项证据即可。

  案例

  结婚28年

  被施暴260次

  黎姨和丈夫周某都是处级干部,他们相识于大学时期,短暂的恋爱后,出身高干家庭的黎姨于1982年与当时在高校做老师的周某结婚。

  婚后一年多,两人发生了第一次激烈争吵,丈夫在风雨交加的深夜将她赶出家门。此后,周某的施暴行为越来越严重。黎姨说:“有深刻印象的粗暴行为近260次。”算下来丈夫平均每个月要严重施暴一次。近日,越秀区法院认定周某对黎姨姨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判决两人离婚。

  数据

  2.7亿家庭

  约三成有家暴

  据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30%存在家暴,全国妇联统计各地妇联接到的家暴投诉年均增长70%。

  但是广东高院对涉家暴案件的调查显示,与公众感受的因家暴引起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愈演愈烈的印象不同,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提出受到家暴侵害,但最终认定家暴成立的并不多,这也导致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保护不力。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告诉记者,在离婚诉讼中,约有10%的当事人自述存在家暴,而法院判决认定家暴成立的案件仅占1%~2%,最高也不超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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