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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法院首次对家事案件作出先行判决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福田法院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3/11 23:23:2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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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5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22日生育一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均要求离婚后由自己抚养女儿。原、被告抚养小孩条件相近,收入水平相当,原、被告双方父母均表示愿意帮助照顾。双方对探视权达成一致意见:每周探视一次,每次两天。从2011年3月起,原告股票账户有多笔大额款项转出并支取,原告辩称系用于还款,现该款项在另案进行诉讼。 我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我院予以确认。双方抚养小孩的条件相当,鉴于婚生小孩系女孩,故离婚后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我院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及深圳市的生活水平、双方的收入情况酌定抚养费为每月1500元,过高部分不予支持。 考虑到财产分割问题需等待另案处理结果,而双方当事人希望能尽快确认离婚及女儿抚养权归属,我院遂就离婚及小孩抚养问题先行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宣判后,被告对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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