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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诺"提出离婚就赔200万" 法院判无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广州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7/2 1:50:14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案情简介

  2006年,周某与阿萍通过某家婚恋网站相识,因周某当时一名服役军人,与远在千里之外的阿萍一直是通过网络、电话或短信等方式沟通,仅在结婚之前见过一面。双方在婚前彼此了解甚少,这也为日后的夫妻矛盾埋下隐患。

  到2011年,两人决定登记结婚。婚前,为了讨好阿萍,周某手写了一份《结婚协议及承诺书》,其中如此保证:

  “一、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只要是写阿萍名字的,永远都是属于阿萍的。……四、永远爱护阿萍,忠实阿萍,忠实婚姻,对家庭负责,绝不发生婚外情或性,如有发生,我无条件同意与阿萍离婚(阿萍要求离婚的话),除净身出户外,并赔偿阿萍一切损失200万元。五、结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阿萍提出离婚,如向阿萍提出离婚,参照本协议第四条赔偿标准赔偿……”

  法院判决

  巨额赔偿承诺无效

  广州花都区法院一审指出,原、被告双方均系再婚,婚前通过网络相识但见面甚少,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缺乏基本的信任与尊重。从双方提交的“保证书”、《结婚协议及承诺书》及“遗嘱”等证据可见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亦未建立健康的夫妻关系并因纷争引至分居,以至于庭审中仍相互攻击、谩骂。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的要求。

  同时,对于原告提出要求从被告拿回婚后自己出资还贷的7万元,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以及涉案的车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支持。

  此外,原告周某在承诺书中写到“提出离婚就赔偿妻子200万元”,被告阿萍为此提出索赔。但法院认为,这份保证书缺乏公平的基础,其所附条件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损害赔偿条件。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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