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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夫妻法庭“大战”分家产 突然冒出巨额借条
作者:黄琼  文章来源:新快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31 0:54:10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制图:廖木兴

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抗诉,丈夫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离婚夫妻法庭“大战”分家产,突然冒出的巨额借条让夫妻共同财产又少一块!真的还是假的?别怕,真的假不了,假的嘛,小心被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的名义抗诉。近日,广州就有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丈夫的妹妹突然拿出一张618万元的借条,但最终被认定“有假”,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的名义抗诉,让丈夫的“如意算盘”落了空。

■新快报记者 黄琼 实习生 梁婉妍 通讯员 刘韬

蹊跷

千万家产待分 竟杀出618万债务

杨某媚与黄某鸿是一对增城的夫妻,育有两个儿子,夫妻名下光商铺就近十间,保守估计也得有三四千万元。

2000年8月,黄某鸿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抓,3年后被判构成犯罪获刑15年。黄某鸿刚被抓不久,妻子杨某媚便向法院提出离婚,很快被驳回。随后,杨某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先后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态度很是坚决。2008年8月,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

2013年9月,法院就夫妻二人的财产分割作出判决,但妻子杨某媚不服财产分割方案,随之上诉。原来,在财产分割诉讼中,其小姑黄某金突然拿出了一份法院判决,称黄某鸿必须偿还向妹妹黄某金借的618万元债务,这笔款项必须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

借据显示落款是2001年。2007年,黄某金持此借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鸿偿还。其时,尚在服刑的黄某鸿并未否认,法院很快作出了黄某鸿应偿还借款的判决,随后生效。

直到法院审理夫妻二人财产分割案件时,小姑黄某金才提交了这份判决,杨某媚才知道这笔巨额债务的存在。杨某媚认为其中有猫腻。

由于超过了再审时效;2013年7月,杨某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9月,增城区法院就两人的婚姻财产分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媚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抗诉

临时工妹妹并无能力借出巨款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黄某鸿和妹妹黄某金的这笔借贷诉讼发生于其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黄某金为增城某医院的护士,还是临时工,月收入不足3000元,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期间,黄某金也没有继承遗产、接受馈赠、开立账户掌控资金等情形存在,应该没有借贷600多万元的能力。此外,经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税务等相关账目后,发现黄某金所谓的银行账户中的资金都来自于其哥哥黄某鸿。

就此,检察机关认为,黄某金出借巨额借款给哥哥黄某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动机可疑,涉嫌虚假诉讼。增城区检察院向广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广州市检察院依法支持抗诉并向广州市中院提出抗诉。很快,广州市中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裁定“提审本案、中止原判决执行”。

结果

虚构债务 618万“巨债”不用还了

庭审中,基于检察机关抗诉的压力,黄某鸿主动提出与杨某媚和解,虽然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但毕竟属于婚姻家庭纠纷,考虑到当事人的两个儿子均希望父母能达成和解,出于“家和万事兴”的考虑,愿意促成该案最终能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其后,双方当事人在检察机关见证下就巨额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对于黄某金提出的618万元“债务”不再偿还,后也同时向检法两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在主持和解的同时,检察机关亦对黄某鸿虚构债务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提出了训诫。

知多D

“突然出现”的借条、经营合同或被认定为虚假诉讼

夫妻离婚分产诉讼中,哪些财产异动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广州市检察院民行检察处检察官潘建明向记者介绍,财产异动多出现在准备离婚前和诉讼中两个阶段,多以投资、亲友借贷、合作经营等形式存在。

对于离婚前发生的上述行为,主要看其诉讼时间,是否突然“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另外,是否存在数额较大、光亏不赚等情形;对于出现在诉讼中的借条,一般看借钱的用途是什么,比如说有的企业明明经营得很好并不需要借钱,却有了借条,便是有可疑之处。

上述情形只是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诉讼,具体还需要银行账户、资金明细流水、经济能力等其他相关证据来相互印证。

延伸

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 3年受理虚假诉讼65件 改判率超九成

据介绍,2013年-2016年6月,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虚假诉讼申请监督案件65件,涉案金额5.21亿多元。审查后确认存在虚假诉讼情形的42件,向法院提出抗诉31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1件,移送犯罪线索11条。法院受理后审结32件,改判29件,改判率90.6%,为案件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4亿元。

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虚假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为:

1.主要表现为规避法律和国家限购政策、逃税等,如行为人因购买房屋不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限购政策、建造的房屋建设手续不全而无法办理产权证,遂虚构虚假借贷关系通过诉讼实现以房抵债、达到完成房产过户手续目的。如常某萍、郑某与广州市某房产发展公司清算组、佛山市南海某实业公司、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监督案。

2.逃避债务类虚假诉讼。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负有对外债务,有一定财产可供执行,为了达到把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稀释”之目的,遂与他人恶意串通,伪造借条、工资欠条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利用参与法院执行分配权或工资优先受偿权,逃避对外债务。

3.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类虚假诉讼。此类型多发生于离婚诉讼、借贷纠纷、保险理赔等案件中,行为人为使对方当事人多承担债务、少分共同财产或者使第三人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等非法目的,通过伪造证据虚构借贷关系、委托关系、买卖关系等,获取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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