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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副院长深度解读“史上最全离婚案件审理宝典”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都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8/9 14:22: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7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全国法院系统内首个在离婚案件审理方面出台的指引性文件。《指引》将广东法院的改革探索、创新实践和有效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适用于全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被视为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法律界人士评价其为国内“史上最全离婚案件审理宝典”。人身保护令、离婚冷静期、离婚财产申报等广东法院前期探索的一系列创新机制均被纳入《指引》。

  《指引》被称为

  “史上最全离婚案件审理宝典”

  2010年3月,广东法院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以来,以问题为导向,始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价值观、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先后探索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离婚证明书、离婚冷静期、抚养规划、离婚财产申报、多元化解决离婚纠纷等系列创新审判方式。

  来自广东高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至2017年,法院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近30万件,包括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同居关系纠纷、抚养纠纷等。其中离婚纠纷案件占83%。而2017年,广东法院受理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案件6.2万余件,其中离婚纠纷案占82%。

  今年7月16日,广东高院发布了《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充分依照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新理念新举措形成了制度性规定,集纳了多项走在全国前列的创新性制度。《指引》将在全省法院系统适用,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广东法院8年家事审判改革的“集大成者”。

  例如为促进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修复情感,《指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个案情形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性选择;离婚财产申报制度,规定了在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要求进行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等多种类型的离婚财产申报,将有力防范隐匿共同财产现象;多元化离婚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了法院可委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心理疏导员开展离婚纠纷调解、调查、心理咨询、评估、干预、矫治工作,形成化解离婚纠纷的社会合力。

  南都记者了解到,《指引》经发布以来,引起了法官、律师、学者圈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有法律界人士评价,这是一份国内“史上最全离婚案件审理宝典”,几乎涵盖了处理离婚案件的所有程序。

  离婚双方确有和好可能

  法院可设置不超过60日的“冷静期”

  南都记者发现,《指引》中最受法律圈人士和社会各界关注的一项制度是“冷静期”制度。广东高院在《指引》中,首次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据介绍,“冷静期”包含情绪约束冷静期、情感修复冷静期2项具体内容,其中“情绪约束冷静期”是指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针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情绪过于激动,不能理性表达意见,法院认为继续开庭将显著激化矛盾的,可以决定设置不超过20日的“情绪约束冷静期”。其本质可以理解为休庭或延期开庭,冷静期期限不能从审限中扣除。法院认为当事人难以自我修复情绪的,可以在情绪约束冷静期内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或邀请专业人士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情感修复冷静期”是指要求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暂时不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当事人则明确作出主动修复情感承诺,法院认为双方确实还有和好可能的,可以决定设置情感修复冷静期,不得超过60日。法院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应对当事人是否履行情感修复承诺进行回访督促。

  据悉,《指引》对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启动条件、期限设置、运用规则等进行了明确,同时创设了当事人履行“情感修复计划”的配套制度,“当事人在情感修复冷静期内未积极履行承诺及修复计划的,应当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不利因素”。

  离婚财产申报

  拒绝、不如实申报,将被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南都记者注意到,《指引》还对在离婚财产纠纷中引入财产申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的规定。在当事人请求处理的共同财产范围不一致等情形出现时,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进行离婚财产申报。离婚财产申报包括全面申报、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法院根据查明事实的需要,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一种或者多种申报。

  据《指引》明确,全面财产申报的范围包括工资、公积金、奖金、土地、房产、车辆、贵重物品、存款、股票等凡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或权益。专项申报和补充申报则是全面财产申报的重要补充制度。

  《指引》还明确,当事人拒绝进行财产申报、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或者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部分共同财产导致无法分割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对其不分或者少分。

  中山地区法院曾出现一个案例,一对夫妻离婚几年后,女方发现男方之前隐匿了约200万元财产的证据,最终这笔200万元男方一分钱都没有分到。广东高院认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将有助于弱势一方的权利维护,以法律规制引导双方诚实守信,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立大有裨益。

  访谈

  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 “离婚冷静期不是干涉离婚自由,而是法院要以负责任的态度处理问题”

  近日,广东省高院副院长谭玲接受南都记者专访,介绍了《指引》出台的背景及司法实践中家事审判理念的变化。

  南都:广东法院此次出台《指引》的背景是什么?

  谭玲: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无小事。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广东法院于2010年率先在全国启动家事审判改革,直至本次制定的《指引》,是作为广东法院8年多来行之有效试点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总结,是巩固改革成果、推广成功经验、推动整体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对全省法院专业化审判的指导。

  南都:《指引》体现了广东法院怎样的家事审判理念?

  谭玲:《指引》全面贯彻以弘扬社会主义家庭伦理价值观、修复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家事审判理念,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推动全省法院家事审判法官从机械遵循辩论主义和处分原则的财产纠纷审判思路,转变为以人为本、以家庭和睦和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为导向的身份关系的审判思路;从偏重财产分割、财产利益保护的审判方式,转变为更加重视身份利益和人格利益的审判方式,为有效化解家庭纠纷和修复家庭成员心理创伤提供条件。

  南都:怎么理解离婚冷静期等柔性司法机制设置?

  谭玲:家事案件是具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其程序设置一定要有别于纯财产类型案件的程序。家事案件是以身份、情感关系甚至人格利益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纯粹以财产的数学分配方式、以一刀两断式的简单解决是不行的,人的情感、亲缘关系不是1加1或者3减2那么简单的,需要综合施策、多元齐下,才能把伤害和影响降到最低、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

  南都:有评论认为冷静期制度变相延长了审限,涉嫌干涉离婚自由,您怎么看?

  谭玲:这可能跟解读时个人的角度有关。离婚冷静期,是针对不同的家事案件的需求来设定的,不是所有家事案件都得适用。《指引》明确了哪些条件下可以适用,反之,不具备该条件的就不予适用,是一个个性化和人性化的设计,由法官、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在具体离婚个案中去评估是否需要适用。

  我觉得审限延不延长,完全不能与人的情感修复、保护家庭同日而语。大家冷静下来评估感情,确实是破裂了,那还是可以离的,我们也希望,即使要离也最好用调解的方式,将离婚所带来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较为平和地处理。

  离婚案件审理,不能单纯求快、求结案率。并且,设置冷静期后法院并不是撒手不管,法官、家事调查员在冷静期内是要随访的。将来有条件了,还可以考虑让一些社会力量加进来,在冷静期内办一些培训班、家庭学校,让夫妻都去上上课反思婚姻,修正不足。例如中山法院有“离前一课”,离婚前给双方做一个辅导,上完课再决定离还是不离,带动你去反思婚姻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去学习、思考、矫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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