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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妻子“占便宜”,广州一男子离婚后再办继承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3/29 19:37:3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案例回放

婚内发生继承,离婚后却说没我份,不同意!

1999年,潘先生和张女士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一对双胞胎女儿。2010年,潘先生父母因车祸双双去世,潘先生和姐姐将父母名下的两套房产用于出租,但两人一直未办理遗产继承手续。

2011年,潘先生的两个女儿前往英国读书,张女士同行陪读,潘先生则留在国内继续经营自己的企业。由于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淡薄,2015年,张女士发现潘先生与王某发展为婚外情人关系,伤心欲绝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两人调解离婚。

2018年9月,张女士得知潘先生和姐姐在2017年10月份办理了遗产继承手续。于是,张女士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潘先生所继承的遗产。

诉讼中,潘先生认为,在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遗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自己是在离婚后才办的继承手续,应属自己的个人财产,与张女士无关。

张女士则认为,潘先生父母死亡时,继承问题便随即启动,两老名下的房产已变成遗产,该继承是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更何况两老并没有订立遗嘱,该遗产顺理成章就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潘先生无论何时办理相关手续均不会改变该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性质,自己有权提出分割要求。

律师说法

婚内发生继承,离婚后再继承的遗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陈瑞莲律师指出,配偶一方所继承的遗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简单以办理继承的时间进行认定,应当结合继承开始、继承发生的时间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除死者指定由一方继承的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如何理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可知,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作为继承人尚有遗产未分割,另一方可以在遗产实际分割后诉至法院,要求对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这里包含两重法律关系:一个是发生继承;另一个是办理继承手续。继承发生后,继承人可能在婚内办理继承,也可能在离婚后才办理继承手续。

根据前述法律条文规定,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作为继承人在婚内迟迟未办理继承手续,而是在双方离婚后再办理,在此情形下,配偶一方所继承的遗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遗产继承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这点很关键

因此,陈瑞莲律师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包含“婚内发生继承,婚内办理继承”和“婚内发生继承,离婚后办理继承”两种情形。

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其继承已经开始、已经发生了继承事实,无论配偶一方是在婚内继承还是在离婚后继承遗产,均不会改变配偶方所继承的遗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性质。

在本案中,因为潘先生的继承是发生在他与张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即便潘先生是在离婚后才办理的遗产继承手续,其继承的遗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张女士有权在潘先生实际继承遗产后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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