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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香港张元洪律师  文章来源:香港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5/2 15:27:19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我们中国内地婚姻法中有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尤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此观念目前还破有些深入人心。不少内地律师和朋友问我,在香港婚姻家事法中,有夫妻共同财产吗?我统一答复如下:

在香港的婚姻家事法中并没有我们内地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结婚以后,一方的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另一方的共同财产;离婚之时,原则上也是各自财产属于各自所有而被各自带走。

当然,在夫妻发生离婚纠纷,香港法院也会全面考虑一些因素,比如夫妻双方各自的职业与赚钱能力;各自的年龄和结婚期间的长短;夫妻各自的操守以及对于家庭的贡献等来合理公平地决定财产的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与内地在婚姻家事法律方面,存在着债务、赡养和房产等方面的重大分别:

1.关于债务制度方面,我们中国内地法律有关于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制度,香港法律是夫妻一方无需介入另外一方也不承担。在内地,我们知道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一人借钱后,如果所借金钱是用于家庭共同开销或生活或去经营夫妻店共同创业等,此时所负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离婚时,夫妻任何一方有义务偿还该债务的一半。当然,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借款仅用于夫妻一方之个人用途,与自己毫无关系,则不用承担该债务。香港无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夫妻一方不用对另一方在婚前或婚后的任何债务承担责任。

2.关于赡养制度方面分别也很大,香港婚姻家事法律要求夫妻一方有供养另外一方之义务,而我们内地法律中则没有这个制度,只规定了有义务抚养子女和赡养父母。即香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均有权要求另外一方负赡养或供养责任。如果一方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颁布命令执行该义务。离婚时,如果其中一方有经济困难或婚前曾经对于家庭作出过重大贡献,而另一方面收入高,赚钱能力强或者本身经济条件较好,法院也会考虑要求一方对另一方提供一笔供养费或者每月支付一笔供养赡养费。看得出,普通法也较重视夫妻情感,即使一日夫妻,离婚后一方也有义务赡养对方。

我们内地法律呢,明确规定了在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子女之义务,对另外一方经济困难的配偶没有规定任何继续赡养的义务。我们的制度似乎是在离婚后,夫妻双方之间无任何义务,大家各自重新上路,互不相干。

3.关于房产制度方面,由于我们内地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不管是以谁的名义出资,也不管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各自一半。当然,如果是婚前男方或者女方购买的房产,到结婚时房款如果还没供完,在结婚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供完的房产价值部分,离婚时夫妻双方也有权平分。

香港的婚姻家事法律中却规定,以夫妻一方名义和一方个人金钱购买的房产,无论在结婚前还是在结婚后,一般来说都属于夫或妻原来一方个人所有,另外一方配偶是不能享有一半财产权利的。当然法官在处理具体的离婚房产分割时,通常会考虑夫妻双方自身的赚钱能力,经济实力以及夫妻一方对家庭做出的贡献大小,然后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比如婚前房子虽然是丈夫一方完全出钱购买,但妻子为整个家庭中作出了重大贡献,比如不上班在家做全职太太相夫教子照顾家庭孩子,而且在离婚后女方没有经济能力去再购买房产,此时,为了公平起见,法官通常会要求丈夫一方为其妻子提供一笔购买住房的补偿金。在经济补偿方面似乎和我们内地的婚姻制度也有一些类似性已达致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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