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 上海 深圳 北京 南京 大连 香港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香港离婚律师网 >> 香港婚姻知识 >> 正文
香港夫妇要离婚,太太在广州购置的房产要咋分?
作者:邓伟东 文章来源:羊城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9/24 9:43:37

个案回放

“婚后两人财产基本独立,离婚房产不应分!”

张小姐和陈先生都是香港居民,早年在香港结婚。婚后,陈先生留在香港做生意,张小姐则到广州开拓市场。前几年,张小姐看中广州一栋湖边别墅,支付首付后并以个人名义申请了银行贷款,同时还把房产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

因两人常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半年前。陈先生在香港提出起诉离婚,并当地区域法院签发了离婚暂准令,但两人的财产分割却未处理完毕。

因为陈先生得知张小姐在广州购有房产,于是前往广州的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产。

他认为,房产在广州,理应在广州按照当地法律进行判决——张小姐在广州购买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张小姐则认为,两人婚后都有自己的事业,而且两人财产一直是独立管理,自己出钱在广州买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一人的名下,与两人共有财产无关,不应当分割。

由于张小姐不熟悉两地的法律相关规定,于是上庭前咨询律师意见。

律师说法

“两人长期分居,作为香港常住居民,应适用香港法律进行婚后财产分割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的陈瑞莲律师指出,在这个涉港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争议焦点是适用哪个地方的法律条文,因为判决结果会截然不同。

张小姐和陈先生对房屋分割有争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具有明显的个人属性,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关于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选择的规定:

双方没有协议选择共同适用的法律,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或所属地区法律。

张小姐和陈先生多年前就在香港登记结婚,而且长期居住在香港,故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地应认定为香港。即便两人婚后长期分居生活无共同经常居所地,作为香港居民,应适用香港法律。

根据《香港法例》第182 章《已婚者地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张小姐在广州购买房屋的产权归属问题,适用于夫妻分别财产问题。由于在广州购置的房屋已登记在张小姐名下,房屋产权应属张小姐一人所有,不需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但是,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离婚后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数额上,会顾及婚姻双方的收入、财产或其他经济来源、年龄、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作出的贡献等因素进行分配,这与国内采取的完全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制有所不同。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涉港离婚律师团队推荐:由业内知名的刑事、家事律师李修蛟律师带领。李修蛟律师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前一级检察官,18年律师执业经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副会长,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香港离婚律师
    婚姻-读图
    香港登记结婚如何在大陆办理离婚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离婚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