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 | 婚姻热点 | 婚姻知识 | 法律法规 | 诉讼指南 | 涉外离婚 | 离婚案例 | 便民生活 | 法网柔情 | 繁体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涉外离婚律师网 >> 涉外离婚服务动态 >> 正文

涉外离婚被告不到庭,法院支持原告请求判决离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涉外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9/5/1 20:33:42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114民初2717

原告:甄某,男,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曾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现住地:。

原告甄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3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万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52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离婚。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不愉快,性格不合,自2014年起,被告长期不回家,没有尽到妻子及母亲的责任,再加上前段时间去了美国,经原告多次劝说要求被告回家,但被告不理、不回。经原告慎重考虑,要求法院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请法院给予支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如下的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明婚生儿子的情况。

被告曾某书面答辩称:本人已收到贵院的传票,经本人慎重考虑,同意与甄某1离婚,本人与甄某1无任何财产分割

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的证据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儿子甄某2,已成年,现婚生儿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原告认为被告自2014年开始经常不回家,对婚生孩子及家庭不闻不问,被告于20171月去了美国就没有回国,原告与被告联系都是通过婚生儿子沟通,原告认为该段婚姻无必要在维持下去。现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且与原告无任何财产分割。原告在庭审中表示没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债权及债务需要本院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为夫妻,应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为建设美好家庭共同努力。但双方婚后未能注重感情培养,夫妻之间缺少沟通。现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书面答辩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抗辩等法定权利的放弃,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应自负。为此,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甄某1与被告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甄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黄万胜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唐丽英

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将文章分享到微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律师推荐:李修蛟律师,电话:13719073458,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十八年法律工作经验,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首批公益律师团成员,公司、重大合同 、刑事、家事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突出。


  • 上一个文章:

  • 下一个文章: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资讯

    没有相关文章

    全国婚姻律师联盟


    福州吴武萍律师

    南宁蒋爱兵律师

    杭州柯直律师

    广州李修蛟律师

    合肥吕海波律师

    南昌官成飞律师

    武汉吴娟律师

    宁波汪永强律师

    泉州肖辉胜律师

    郑州张慕飞律师

    >>>更多

    热门专题
    · 感情破裂、损害赔偿专题
    · 财产认定与分割专题
    · 子女抚养与未成年人保护
    · 涉外婚姻与诉讼方法
    · 协议离婚指南与离婚登记
    · 离婚诉讼指南
    · 婚姻基本问题与妇女保护
    · 继承收养问题
    · 婚姻效力、同居处理问题
    · 离婚心理调适与心理保健
    · 反家庭暴力问题
    · 明星离婚、绯闻、离婚诉讼
    · 富翁、企业高管离婚专题
    ·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评析
    · 家族信托与家族财富传承
    · 影星王宝强离婚专题
    · 《婚姻与家庭》杂志专栏
    · 著名导演张纪中离婚案
    ·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
    婚姻-读图

    法律排行

    本周

    本月

    总榜

    推荐

    离婚网QQ群联盟
    ·离婚网专业法律咨询群: 40326764
    ·广州离婚法律咨询群: 24198595
    ·离婚网律师联盟群(非律师勿加):64564670
    ·欢迎各地婚姻类QQ群加盟本站!
    ·客服QQ:434995529
    ·电邮:sofar8@163.com
    法律知识导航

    婚姻 结婚 感情 法律 法律翻译 房产 财产 夫妻 股权 婚外情 协议书 第三者 外遇 感情破裂 子女 离婚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抚养费 离婚律师 请律师 律师咨询 情人 判决书 家庭暴力 转移财产 善意取得 伤害 网恋 司法 同居 损害赔偿 出轨 背叛 物业 离婚起诉 诈骗 证据 侦探 离婚协议书 重婚 抚养权 分手

    香港登记结婚如何在大陆办理离婚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中文版式 离婚网 保留相关权利 未经许可请勿任意复制使用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