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  
深圳市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的相关证件
作者:小编  文章来源:深圳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7/29 22:28:07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深圳市户籍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自备共同协议好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

  四、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华侨办理离婚登记的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华侨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外国人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除应当出具本前款第⑵项、⑶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此外,当事人需提交2张2寸单人半身近期免冠照片。

打印本文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