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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了财产协议,一方去世还算数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实务解读
作者:李修蛟律师团…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6/9/23 23:33:43

一、丈夫生前一纸协议,把房和车都留给了妻子

2026年9月20日,济南市槐荫区检察院发布“鲁法案例【2026】447”:张某与田某系夫妻,育有一子。儿子5岁时张某病故。张某生前与妻子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房屋、车辆及收益归田某个人所有,张某自愿放弃相应权利。张某去世后,其父母不配合过户,田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有效、房屋车辆归己。庭审中父母质疑签名真伪,笔迹鉴定确认系张某本人书写。法院最终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判房屋车辆归田某,父母协助过户。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本案的核心规则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婚内财产约定属于“约定财产制”,效力优先于法定共同财产制——只要书面、真实、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双方就得认,一方去世也不影响协议对在世一方的约束力。

三、三个要件,决定协议生不生效

法院在判决中重申了约定财产制的三项要件:一是双方订约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三是内容合法,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张某签约时神志清楚、无受胁迫证据,处置的又是夫妻共有财产、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协议具体明确,故合法有效。协议约束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清算,并非因一方去世而失效。

四、给夫妻的两点提醒

第一,白纸黑字最稳妥。大额财产归属尽量书面约定并保留签署证据,必要时可公证或留存影像,避免日后继承人质疑“是不是本人签的”。第二,对外效力有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同时规定,婚内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该约定”时,才以一方个人财产清偿;相对人不知道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婚内财产约定是家庭的“防火墙”,但未必挡得住不知情的债权人——这正是下一讲“假离婚逃债,债权人能否撤销财产分割”要展开的话题。

(本文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原文链接:婚内签了财产协议,一方去世还算数吗?——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实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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