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律师 上海离婚律师 深圳离婚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大连离婚律师 香港离婚律师 涉外离婚律师

您现在的位置: 离婚网 >> 离婚法律 >> 离婚案例 >> 正文

分割股份给补偿 考虑3个因素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制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4 20:19:04

  丈夫生意繁忙 妻子不能理解 分居两年后离婚 就股权分割生争议———

  原告:丈夫周军 49岁 某药店经理 被告:妻子小梅 45岁 无业

  家庭财产和债务

  汽车:吉普车1辆、捷达车1辆股份:丈夫出资22万元成为某药店股东,出资占资产总额的

  73%。

  房产:2套房产债务:购车、买房向银行贷款40万元

  婚姻故事

  丈夫周军称,我们结婚快20年了,原来感情一直很好,裂痕出现在最近几年。

  4年前,我开了一家小药店,因工作忙回家较晚,妻子不能理解。最近两年,我们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7年我们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一直分居至今。

  我觉得没必要再保留这种无感情的婚姻,离婚后孩子由我自行抚养。在我这里的财产归我所有,在妻子处的财产归她所有,买房和购车的贷款由我偿还。我是药店的大股东,可以分3年给妻子20万元补偿款。

  妻子小梅称,我和丈夫没有大的矛盾,只是因教育孩子产生分歧。对于孩子的抚养和其他财产的分割、债务承担等我都同意丈夫的意见。但由于我多年没上班了,没有积蓄,希望丈夫能给我50万元药店股份的补偿款,让我养老,我就同意离婚。(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院判决

  1、准许二人离婚。2、孩子由丈夫周军抚养,汽车每人各一辆,房产各一套。双方的购车及购房贷款均由周军负责偿还。3、药店股份归丈夫周军所有,周军给付小梅补偿20万元。

  法官解读

  夫妻分居两年 视为感情破裂

  海淀法院的王婷法官解释,周军与妻子虽是自由恋爱并结婚,但发生矛盾后不能妥善处理,以致分居,且达到两年以上,这足以说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下去对双方都无益处,因此法院支持原告周军提出的离婚请求。《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可依法判决离婚。

  股份由谁占有 取决其他股东

  法院第二项的判决是根据双方的协议,双方对子女抚养、部分财产分割(除股权之外)等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不再提出意见。

  在本案中最有争议的是丈夫周军的股份如何分割。

  王婷法官解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在离婚财产中涉及有股份的,首先要确定股份的归属。如果拥有股份的一方想把股份转给另一方,必须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不能转让。

  在本案中,妻子小梅并没有要求占有股份,因此股份仍然归周军所有,但应给付小梅一定补偿款。

  股份补偿数额 考虑3个因素

  股份如何补偿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王婷法官解释,首先双方先要协商,如果协商一致最好。

  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委托专门的评估机构对公司资产和盈余、负债等情况进行评估,以确定股份的价值。在确定股份价值后,法院会考虑3方面因素综合确定股份补偿款的数额:当初出资额多少、出资比例、离婚中其他财产的分配情况。

  本案中,周军当初拿22万元参与了药店的经营,在离婚时又主动承担了债务,因此法院最终认为,其提出3年内给付妻子财产补偿款20万元是合理的。

原文链接:分割股份给补偿 考虑3个因素
    声明:离婚律师网转载此文旨在传播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我们赞同文中内容。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将本文分享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离婚律师网
由从事二十多年法律工作经验的广州知名律师李修蛟律师牵头于2003年创办。本网汇聚一批全国业内知名婚姻法专家、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建立一个专业婚姻法律师联盟,旨在为您提供最专业的婚姻家事法律服务。找离婚律师,上离婚网!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涉外离婚,香港离婚
    热门专题
    著名离婚律师网 证券索赔律师网 广州刑事律师网 广州离婚律师网 深圳离婚律师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关于本站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站长邮箱 | 友情链接 | 网站公告 | 版权声明 |
    Copyright (c)2006-2008 www.lihun.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站广州离婚律师接待地点:天河区太古汇1座31楼(非约勿访)
    深圳离婚律师接待地点:福田区彩田路5015号中银大厦A座27楼(非约勿访)
    请使用1024*768分辨率以达到浏览离婚网|广州离婚律师网的最佳视觉效果
    粤ICP备17150099号-2
    扫一扫加李律师微信
    加婚姻法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