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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想离妻不想 万一离婚能不能不离家?
作者:汪祖喜 文章来源:大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5/29 21:36:26

    读者咨询:我和丈夫于2000年结婚至今,生活中吵架拌嘴小矛盾倒也有,也没闹到要离婚这一步。可现在我丈夫不想过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我离婚,我本人是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因为我认为我俩的感情并未真正破裂。法院怎么判,事情就得怎么办,可我一个女人家孤苦伶仃的该怎么过呀,我就想问问:万一被判决离婚,我可以离婚不离家吗?

    律师说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离婚不离家”的规定,所谓“离婚不离家”只是民间的一种说法。

    老百姓所说的“离婚不离家”,是指在旧社会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同意女方以一般家庭成员名义继续留在该家庭内共同生活。这是我国旧社会“一夫多妻(妾)制”的产物。目前,在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是不存在这种所谓的“离婚不离家”现象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或建造了房屋,离婚时这些房产分割给夫妻各自所有,从非严格意义来讲,这时是存在“离婚不离家”问题的,因为这时双方仍然在同一屋檐下居住生活,而从严格意义来看,此时亦不存在“离婚不离家”问题,因为这时各自生活的家已不再是原来共同的家。

    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分别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如果离婚后没有住处,这时你是可以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分得你丈夫名下部分房屋的居住权或者部分房屋的所有权的。这种情况下亦存在非严格意义上的“离婚不离家”问题。

    需要提醒你的是,若以“生活困难”为由请求“离婚不离家”,你应在庭审结束之前及时提出并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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