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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推动仍面临司法障碍专家建议人身保护令应纳入家事程序立法
作者:席锋宇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8/28 22:25:02

 □家事诉讼立法
  如果一个人在外面遭到他人暴力袭击而又无力抵抗,这个人会迅速逃离现场,去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地方,比如说———家。可是,如果加害人是来自同一个屋檐下的家庭成员,家反而成了受害人最不安全的地方。战,力量不够;逃,无处可逃。此时,受害人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陈敏提出的这个问题,可能让很多女性产生共鸣,这是一个挥之不去的噩梦:家庭暴力。2007年至2008年,应用法学研究所通过对不同省市7个基层法院的阅卷调研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全部离婚案件的百分比,最低的是36%,最高的是62%,受害人基本上是女性。
  在家事纠纷案件中,许多离婚案件的诉讼起因就是家庭暴力。虽然目前有关方面正在推动制定反家庭暴力立法,但对于家暴受害人如何得到及时有效保护的研究却是刻不容缓。因为多一重保护就意味着少一重伤害,事前预防总比事后惩戒要更好。
  家暴受害人同样可能危害社会
  陈敏在2001年至2007年曾涉足律师业务,主要领域为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代理和研究。对于家庭暴力,她有着太多深刻的感触。
  陈敏说,由于家庭暴力向来被视为家庭纠纷,因此,公权力的干预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家庭暴力没有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时,加害人很少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些丈夫便在“打别人违法,打自己老婆不违法”的思想支配下,理直气壮打老婆,甚至把自己打成了被告,还不认为打老婆违法。陈敏在基层法院阅卷时常常看到这样的庭审笔录———被告:“我是打她了,但你问问她我为什么打她”或“我打她是不对,但她要不……我就不会动手”。
  这些被告显然认为,如果妻子的言行举止有不合自己意的地方,自己当然拥有权利“教训”她。国际社会因此将家庭暴力称为“基于性别的暴力”,意思是说,妻子挨打,是因为她身为女性———社会默许丈夫打妻子。
  人们往往以为,加害人会危害社会,而受害人不会。陈敏否认了这种看法。她说,被害人在受害后当其权利得不到救济时,被害人和加害人的角色就有可能出现转换。受害人在遭受暴力的过程中,不知不觉也会出现暴力倾向,甚至可能走上犯罪道路。据我国监狱部门调研发现,因长期受家庭暴力侵害而被迫以暴制暴,一直是我国女性暴力犯罪的最主要原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成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0年建立家事审判合议庭试点工作开展之后,探索建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度,加大对家事案件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法院结合实际,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中进行了很多创新:一是证据种类齐全,形式灵活。主要包括结婚证、户籍资料、出生证等身份关系的证据以及伤情照片、医院病历、接警或者出警记录,带有威胁内容的录音和手机短信等证明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二是重视未成年人证言。重视具备相应的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和表达能力的5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证言;三是允许法官充分行使自由心证。在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只要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内心确信家庭暴力存在的可能性或者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四是完善对受害人居所及联系方式的保密规定。对于受害人已经搬离与加害人共同居所的,人民法院不得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或者其他需要送达加害人的文书中列明申请人现居住地址。
  陈敏介绍,2008年5月,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并选择9个基层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获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0年,经地方法院主动申请,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试点法院已达72个。另外,湖南省、江苏省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本省辖区自行开展试点工作。从已发出的100多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干预效果来看,不管案件是以原告主动撤诉还是通过法院裁判结案,家庭暴力行为基本上都没有再发生。
  陈敏说,鉴于家庭暴力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利,影响社会和谐,社会各界要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强烈,而各地人民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阻断家庭暴力的探索,有效预防家庭暴力从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程序,以适应现实需要。“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包括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申请、受理、种类和期限、证据审查标准、主要内容和附带内容、执行、罚则等。”陈敏说。
  让人身保护令启动有法可依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李秀华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田岚都是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会常务理事。2008年至2011年,她们在承担中国诊所教育委员会关于“和谐社区与婚姻家庭诊所教育模式结合与功能创设”的项目时,始终将家庭暴力受害者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运用国家公权力主动出击是制止家暴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实践中李秀华和田岚发现,尽管《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提出了专门针对受害者事前保护的“人身保护令”,并得到了各地法院的积极回应,但因为缺少统一立法,人身保护令的推动仍然面临各种司法障碍。她们认为,应该设立“反家庭暴力合议庭”,主要审议与家庭暴力相关的案件。这是启动人身保护令实施机制的突破口。
  她们建议,由于家事程序立法的缺位难以有效保护家庭暴力侵害的受害人,因此只有将人身保护令纳入家事程序立法中,受害人权益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层面上应该明确人身保护令定义、受理条件、保护内容、人身保护令启动程序与执行机构、施暴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从而做到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合作可操作性强,让人身保护令启动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进行合理的探讨和论证,统一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模式,这样才能有助于在全国复制与合理的本土化。各机构要协调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司法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应建立起多元协作关系,共同推动和有效实施人身保护令。 原文链接:反家暴人身保护令的推动仍面临司法障碍专家建议人身保护令应纳入家事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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