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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法院试行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南方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5/31 11:45:33

   “有时候双方感情已经破碎了,但担心财产分割不均,宁愿也拖着也不同意离”。夫妻闹离婚,往往因为财产争议,导致官司一拖几年。

  为了改变这种现状,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次试行“离婚财产申报”:法院在受理离婚、同居析产等民事案件后,通知双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如果申报义务人逾期不申报或不实申报,可能面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风险。近日,第一法院已正式将离婚财产申报作为该院的一项制度。这是继该院发出中山首份人身保护令后,在家事审判中的又一次尝试。

  难点

  财产争议难核实离婚拖成马拉松

  2010年7月,住在东区的黄先生、夏女士闹离婚,但双方在家庭财产问题上迟迟无法达成协议。因怀疑丈夫有十几万存款,当年7月16日,夏女士向法院申请紧急查封老公的账户,当中提到老公在6个不同银行有账户,但她无法提供账号;另外她还列举了7个银行账号。

  法官来回去了6家银行查询,查明账号、冻结款项,总共跑了19趟银行。随后,法官又多次到村委会了解情况,最终查明了一些争执疑点。

  “100多页的案宗,有50多页全部都是到银行查询的资料。”办案法官,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钟劲松感叹。明晰财产状况后,这个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据透露,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在离婚案件中,本来双方就应该提供真实的家庭财产状况,但现实情况中,常常出现有一方隐瞒财产”,钟劲松说,而民事诉讼中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上面的案件就需要夏女士提供证据,为了核实财产状况,有时候一个官司要拖很久。“有时候两个人恨不得马上离婚,但为了财产还必须保留‘夫妻’名分,对当事人也是一种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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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瞒报财产者将承担法律风险

  如何才能让审判更有效?作为全国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从去年开始尝试“离婚财产申报”。

  去年年初,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在家产数额上分歧严重,闹到法院。原来,妻子已经六七年没有过问过公司经营——对于家庭的财产,她实在无法说清。于是她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法院查清公司开户行的账户余额、交易明细,并查封、扣押公司的所有账本、所有施工合同资料、所有原始记账单据。

  这让法官左右为难,如果照申请做,就意味着公司的正常运行将受到很大的损害;但是如果丈夫真的有隐瞒财产的行为,草率判决离婚,就会给女方的权益造成伤害。

  就是在这个案件中,第一人民法院首次使用了“离婚财产申报”:双方填写一份财产申报表,包括不动产、价值较大的动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投资企业情况、珠宝等其他财产等等。

  更重要的是,当事人必须在申报材料上声明“申报结果属实,如果以后发现其有任何瞒报或少报财产,日后查出后,其将承担对这部分财产不分或少分的法律后果。有了这份财产申报表,两人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

  “经过一年多的试行,这一制度已经取得了积极的效果。”目前,第一法院已将“离婚财产申报”正式确立为该院的一项制度。

  ■“离婚财产申报”适用原则

  (1)强制申报原则。离婚的当事双方必须在法庭指定的时期内做好财产申报,提交财产申报报告。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申报和拒绝申报的要承担不利后果。

  (2)如实申报原则。离婚双方必须实事求是地申报个人财产,不隐瞒、不谎报、不假报。

  (3)保密原则。申报财产内容保密,不对外公开。

  适用范围:离婚案件中任何一方请求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争议的。

  申报内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婚后购买或婚前购买婚后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1)工资收入;(2)房产不动产;(3)车辆等价值较大的动产;(4)银行存款;(5)租金等其他经营性收入;(6)股票等有价证券;(7)债权债务;(8)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

  逾期申报、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1)延迟申报、不完整申报的,浪费法庭资源,法院可作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给予罚款、训诫的民事制裁。(2)在本案中经法院查实的,在本案中可对隐匿财产方少分或不少;并说明倘若法院日后发现有欺瞒者,另一方可主张对新发现的财产另行分割,并在新发现财产中拒绝提供一方是不分或者少分。

  罗丽娟 陈彧 刘香霞

原文链接:中山市第一法院试行 “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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