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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不再让孩子受到二次伤害?
作者:李天琪 文章来源:民主与法制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9/22 15:14:53

    虽然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支持,撤销不适格监护人监护权及转移监护权制度较之前有了更易操作的实务环境,但是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才能真正实现儿童利益的最大化仍是摆在司法人员面前不小的难题。
    作为亮点重点,2015年起实施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具体相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以及在没有其他监护人接收未成年人的情况下,确保未成年人的转移接收对象,使之不至于流离失所、无人照拂。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转移监护权制度仍然缺少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和程序,来自基层的司法人员、行政人员只能在实践经验不够充分、相关职能部门对此项工作未形成成熟的体系和操作机制下,自行摸着石头过河,这中间有积极探索形成自我风格特色的,也有仍在摸索中缓缓前行的。
    所谓监护权转移,是指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将监护人的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因未出台监护权转移规则和限制的详尽解释,来自全国各地的未检未保一线工作者在具体办案过程中遇到了不同的难题。
被忽视的“真空期”
    剥夺法定监护权,也就是撤销监护人资格之前,监护权很容易出现真空期。这也是广东省江门市检察院检察官邝健梅最担忧的地方。“一旦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首先警方就应强制带走未成年人,避免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继续,接着是由民政部门,例如未成年人救助所去救助。”邝健梅说。
    但是哪怕做到这一点,邝健梅还是觉得目前的规定太粗糙。“在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权转移之前,一直都是由国家机关和民政部门去照料未成年人,但这样的举措只能保障孩子的温饱和安全,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使监护权,例如孩子的受教育权利等就无法落实,监护权的真空期出现了。特别是在法院一时未能判决监护权转移给谁时。这个时候就需要一个真正可以扛起监护权大旗、保障未成年人权利的机构。”然而,从现实出发,即使有单位或者机构愿意做这样的事,有时候也很难落到实处,工作效果也不能尽如人意。就拿之前福建省仙游县法院裁定剥夺一名母亲对亲生儿子的监护人资格的案例举例,将孩子从严重的家暴中解救出来后,作为原告,村委会将成为新的监护人。但无奈的是,村委会即使作为监护人,也无法为孩子提供住房和教育,最终还是由民政部门安排暂时的食宿。“民政部门只能承担临时的监护责任,这是一种有限的监护权,民政部门也无法随意安排一位工作人员去行使监护权,这不符合国情和常理。”邝健梅很无奈。
    尽管《意见》中有规定法定情况法院可申请撤销监护权,但是这种做法也只是兜底行为,是一种极端措施。更重要的是,撤销监护权有时只是监护权转移的一部分,监护权的转移并不能仅靠撤销监护权就能实现最终目的。

谁来做新的监护人?
    作为全国首例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撤销父母监护权案之所以能画上圆满句号,除了时间节点契合《意见》的发布,更重要的是其拥有个案的特殊性。
    在该案中,铜山区民政局曾明确表示,愿意成为小玲的监护人,民政部门将积极协调各部门,整合资源,在户籍、教育和心理疏导等方面帮助小玲回归正常生活。从《意见》出发,这一做法无疑是正确的,但是民政局毕竟是一个机构,不可能像亲人一样悉心照顾小玲的日常起居。按照机构的常规做法,通常会把孩子送到相关的福利机构或者关怀救助中心,在那里如何确保小玲感受到家庭温暖、健康快乐成长,成为铜山区检察院遇到的又一难题。
    好在该起案件还涉及一位重要人物——张女士,正是她改变了小玲的命运。要不是好心的张女士在路边发现忍饥挨饿的小玲,并将其接回家中,小玲不会在感受温暖后,对其诉说被生父和近邻性侵的悲惨遭遇;如果张女士选择沉默不去报警,小玲现在恐怕仍得提心吊胆地生活在噩梦中。经过半年多的相处,小玲早已把张女士视作妈妈,小玲苦求张女士收留她,张女士和丈夫也十分愿意。
    可怜的小玲幸运地遇到了张女士,虽然与小玲没有血缘关系、无抚养义务,张女士依然主动要求承担监护责任。不过法院考虑到张女士和丈夫有一名三岁女儿需要抚养,家庭负担不宜过重,故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监护人。让小玲和张女士一家高兴的是,鉴于对未成年人意愿的尊重,民政局紧接着又与张女士签订协议,由张女士对小玲形成“类家庭”式抚养教育,小玲可以继续生活在张女士家中。
    同样,像小玲一样找到好归宿的,还有来自无锡市、就读于惠山区前洲某学校的13岁的晨晨。晨晨父母长期吸毒,并于2015年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使得正逢人生成长关键期的她无人监管、生活无着落。惠山区检察院遂联合妇联等部门与晨晨亲属对转移监护权进行听证,数日后,前洲街道民政办经区民政局授权与主要监护人晨晨姑妈李女士及另一名补充监护人签订了监护协议,每月支付1100元作为孤儿低保,直至晨晨成年。这起案件中,惠山区检察院极尽努力缩短时间流程,争取给晨晨的生活带来最小的影响。
    然而,像小玲和晨晨这样能幸运且及时找到最适宜生活环境的情形并不是很多。在以往媒体曝光的数十起撤销监护人监护权案件中,除个别情形下法院能指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监护人,大多数的还是由民政部门担起监护人的职责,被侵害未成年人或被安置在SOS儿童村,或被送到儿童福利院,也有人被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接收。暂不论这些地方能否为被侵害未成年人提供适合其成长的环境,毕竟从关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出发,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同等重要,在转移监护权后,对新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如何监督、评估和追责?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细则。
    规定不明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两种行为的泛滥:一、监护权转移后,法律未明确规定专门具体的监护监督部门,公检法都有权去监督,然而正因无法确认哪一部门最终负责,恐沦为“都有监督权、谁也不监督”的窘境。二、由于缺乏对转移后监护权的干预和监督,很多监护人未能尽到其监护职责,结果变为一种恶性循环,也就是即使换了监护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旧难以保障,监护权转移的法律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依然落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在具体的相关实施细则出台前,我国香港地区和其他国家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经验,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学习。
    拿前文所述的监护真空期为例,在德国,家事法官可以授予一些儿童援助部门对儿童行使监护权,如果一直未能有监护人行使监护权,援助部门将行使监护权直至未成年人成年;在美国,在实施完“终止父母权利”制度之后,都会有专门的福利机构去扛起监护权大旗。
    2004年,日本对其在2000年公布实施的《虐待儿童防止法》进行了修改,将“如果发现有虐待的必须举报”修改为“认为有虐待的必须举报”。在美国,对虐童等行为规定了“强制报告制度”,医生、教师、警察、邻居等遇到相关情况都有法定的举报义务,并且在接到举报后,警方必须出警,必须依法进行调查确认。
    在我国香港,社会福利署会有针对性地充分发挥购买服务在保护未成年人领域的作用,如热线电话服务、幼儿服务、学校社会工作服务等,多样性的服务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
    为什么他们能作出这样细致的规定?这一切都源于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零容忍。当我们习以为常的小事、家务事有一天会上升到刑法追究责任的高度时,就不会有人敢忽视孩子们的权益。如美国许多州的法律规定,成人如果将儿童单独留在汽车中,就有可能涉嫌构成“忽视照管儿童罪”,或将面临牢狱之灾;如果父母给儿童品尝酒精饮料,被发现后会以“虐待儿童罪”被起诉。像这种精细化的立法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值得去借鉴。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具备较高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工作。对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施指导帮扶和家庭监护能力综合评估,对监护人开展心理疏导和教育辅导,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人性化、专业化的救助保护服务,对侵权监护人提起监护资格转移诉讼等工作,涉及社工、教育、心理、医疗卫生、法律等诸多专业领域,对一线工作者提出了较高要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学习国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项目合作等方式,为专业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监护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监护保护工作专业化水平。
    监护权事关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撤销、转移父母监护权案件均须妥善、谨慎处理,这不是单独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可能需要检察院、法院、公安、民政、工青妇、村(居)委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有效的配合,当然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这两年来,虽然针对不称职监护人殴打、虐待、遗弃、忽视未成年人的行为我国开始重拳治理,让数十名儿童脱离魔爪、走出阴霾,但是在欣喜之余,我们还应该反思,我们的法律是否已经完善?现行的法律是否还有细致的空间?实践中实务职能部门遇到了哪些困难?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应扪心自问:自己是否做到了在抚养照料未成年人过程中尊重孩子、科学爱护孩子,在源头上尽到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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