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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签忠诚协议:谁出轨赔50万 男方真出轨了
作者:董柳 文章来源:羊城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0/12/26 16:48:19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董柳 通讯员贺恒 刘娅

  广州一对夫妇签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谁出轨赔对方50万元”,后来一方真的出轨了!这50万要给吗?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最近审理了该案——

  2017年8月,郑某(女)和袁某(男)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署《婚姻财产协议》,约定今后双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对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与婚外异性在一商务酒店有住宿记录。

  郑某认为,袁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多次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离婚,依据《婚姻财产协议》袁某向其支付5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婚,但认为其无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赔偿金,其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巨额赔偿远超其支付能力,且《婚姻财产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婚自由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郑某、袁某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因生活观念、价值观念存在差异,产生矛盾,现郑某起诉离婚,袁某表示同意离婚,即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协议中关于“夫妻忠实”的条款是否有效?法院认为,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署的《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约定内容,是对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实义务的约定,是对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忠实条款”实际上是对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一种约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该约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此予以认定。

  法院同时指出,现虽无直接证据证明袁某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但结合本案情况、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关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财产协议》中第三、四款所约定的内容,属于过错一方。考虑袁某是货车司机,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约定50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偏高,法院根据袁某的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等,酌定袁某向郑某支付赔偿金5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两人离婚,袁某支付郑某赔偿金5万元。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忠诚协议”哪些情况下有效?

  法官表示,“夫妻忠诚协议”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婚后行为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

  同时,将于2021年元旦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法官称,“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约定“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若该“违约责任”本无意维持婚姻,而是指向离婚之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为夫妻双方就特定婚内过错行为在离婚之时的赔偿方式、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约定,可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原文链接:广州夫妻签忠诚协议:谁出轨赔50万 男方真出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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