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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补偿的背后讨论:婚姻,从无限义务到有限责任
作者:刘远举 文章来源:离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7/3 23:54:58

  浙江省台州市一对夫妻,丈夫一直在杭州市打拼做生意,妻子留在台州老家带孩子。后来,夫妻离婚,妻子向法院提出要求丈夫从双方结婚之日开始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补偿共计19万元。法院适用民法典中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判由杨先生补偿齐女士1.5万元。

  这起案件的判决引起了网络热议。很多人觉得少了,3年多,才1.5万元,算起来每个月才500元。其实,这是一个误会。并不是女方只拿到1.5万元,而是在分割共同财产之后,比如,200万总资产,一人分得100万后,男方再补偿1.5万元。

  01 职场失能风险被高估了

  给与补偿的理由之一,是“职场失能”风险。

  职场的进阶,当然是需要积累的,但是,客观地说,大多数人,不仅仅是女性,终其一生,仍然只是在从事一份工作,而不是拥有事业。这是职场金字塔规律所决定的,也很正常。

  实际上,从财产与职场两个方面,夸大全职太太的风险,暗含了一个不合逻辑的假定:一个女性,精明能干、高学历、高素质,所以,她有着很大的潜在收入与职场前景。但是,她做了全职太太后就会丧失自己的文化、素质、技能,丧失保护自己的能力。最终,她失去了所有。只有这样前后矛盾的假设,才能推出一个极大的损失。

  实际上,在真实生活中,有素质、有能力的女性,即便在全职太太阶段,也不会脱离社会,她会阅读,交朋友,哪怕从孩子妈妈群中,也能建立自己的社会网络。更何况,她还有亲人、同学、校友、前同事,甚至自由职业的职场网络。在硬币的另一面,一个因为低素质、低能力而无法保护自己,并在全职太太阶段丧失自己一切社会功能的女性,其潜在收益,本来也并不会太大。

  以上只是从经济角度来看,从女性宝贵的青春和时间等精神价值而言,另当别论。

  02 家务补偿否定了婚内无限经济义务

  以原来的婚姻法的原则为基础,如果把家庭比作公司,家庭是一家无限责任公司,有两个股东,都需要用自己的全部经济能力,来对家庭尽义务。不管夫妻经济收入有多大的差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是享受家庭总收入一半的收益,无需愧疚,无需补偿。

  总结一下,就是婚姻中的经济关系,就是“出全力、分一半、不索偿”。

  这就在法律上,把两人在经济上完全绑定在一起。这既利于保护婚姻中经济弱势的一方,也符合婚姻为了延续下一代所需要的稳定性之目的。所以,“出全力”与“对等受益”,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在逻辑上是严密自洽的。

  一旦要求补偿,这就意味着打破了这种完全绑定。

  女方当了家庭主妇所产生的成本,就不再属于“出全力”的范畴,而是一种超出的义务,应该被另一方面补偿。这就意味着,家庭这家公司的两个股东,不再是“出全力”,而只要求“尽到合理范围的义务”。

  那么,丈夫下井挖煤,一年挣40万,妻子在家做家务,后来,发生事故,丈夫落下残疾,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这时,如果女方要求家务劳动补偿,认为自己对家庭的义务是有限度的,那么,男方对家庭的付出是不是也该是有限度的呢?他用命换来的钱,该不该和女方共有呢?还是说,以同样的逻辑,既然女方要讲合理付出,那么,男方一年给到家庭10万,就已经是承担了合理开支,尽到了对家庭的合理义务了呢?然后,再给妻子一个月2000块的家务劳动补偿?这个时候,婚内财产共有制度就受到了严重的冲击。

  需要指出的是,家务劳动补偿,并非只针对女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所以,法律在做出这一规定的时候,仍然维持了性别平等的大原则。所以,妻子对家庭的义务是有限度的,这一点对男性也成立。

  03 婚内债务的有限背书

  有趣的是,当下社交媒体上那些试图保护女性、捍卫女性利益的舆论声音,本意是希望婚内财产制度更进一步地倾斜女性,但实际上,却起到了相反的结果,促进了婚内财产制度上,男女的进一步独立,或者说分割。

  现行《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2017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对外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例外的情形只有两个,一是债务合同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约定采用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知道。这个规定,倾向于共同债务的认定。

  不过,这个规定引发了大量争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才又做出了一个修正,规定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的处理原则:“共债共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一方所借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所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是共同债务,除非债主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内的债务,也开始向着更强的独立性转变,意味着,妻子(丈夫)只在合理的范围内对丈夫(妻子)的借贷背书。这个逻辑,与家务补充是相通的,即,妻子只需要在合理范围对家庭做出贡献,家务劳动是过度付出,需要补偿。

  04 婚内财产共有制度一直在不断弱化

  1934年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还没有婚前财产的概念,规定的是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因为彩礼是售卖女儿的重要支付形式。到了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这时仍没有明确的婚前财产的概念,只是规定:离婚时,女方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其他家庭财产如何处理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家庭财产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发展生产的原则判决。这就意味着,男方没有婚前财产的概念,而不管是其婚前财产、婚内财产,都要以照顾女性以及子女的原则来分配。

  1993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所谓的结婚8年,夫妻所有财产共有制度。

  2001年,婚姻法再次做出了调整,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婚前属于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的时间而改变其所有权性质。也就是说,不管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结婚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永远属于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这一版的婚姻法还规定,夫妻双方也可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由此可见,婚内财产一直在向着越来越独立的方向发展。有限度的婚内债务背书,有限度的家务劳动贡献,进一步推进了这个过程。


  05 有限责任股东

  家务劳动补偿、婚内债务有限背书,都意味着,家庭不再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经济体,不再是无限义务,妻子或丈夫对家庭只有在合理范围内的经济义务,是两个有限责任股东。

  这是对婚姻制度的一个挑战。

  所以,这种斤斤计较,看似在保护女性,但本质上是更倾向于个体保护,最终,就会把财产完全从婚姻中剥离掉。婚姻的经济意义会更少,某种程度上,这意味着婚姻,作为一种个人经济制度的解体与消亡。婚姻也将变得更加纯粹。

  从婚姻法的历史演变,到最新的共债共签,不难看出,这个趋势一直存在,也必将存在下去。这很合理,也很公平,也是女权主义不可避免的逻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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